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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起台商獲准設立獨資醫院 商機高達兩兆!!

[新華社]2010/12/30

衛生部、商務部29日發佈《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兩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和海南省。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加強和增進兩岸間的經濟合作,衛生部和商務部共同制定了上述兩個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台灣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內地(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內地(大陸)設立獨資醫院。內地(大陸)對港澳台獨資醫院堅持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依法保護患者和香港、澳門、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在內地(大陸)設立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立的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獨立的法人;三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符合二級以上醫院基本標準。在老、少、邊、窮地區設置的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投資總額要求可以適當降低。

管理暫行辦法指出,申請設置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應當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衛生部審批。

 

[資料來源:Wise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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