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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基本法部分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鬆綁技轉規定

[中央社 記者 呂欣憓  ]2011/11/25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將下放到公立機關和學校的研究成果收益和保管,排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讓研究人員可以更加靈活運用研究成果。

前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所長陳垣崇,被控自民國94年起讓親戚所經營的生物醫學公司承攬所內招標案,疑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檢調去年約談陳垣崇,最後不起訴處分,但引起學界要求修法的聲浪。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曾說,研究成果技轉產業界的規範存在不一致性,政府法令應該釐清產學合作技轉的界線。

為了讓研究成果的運用更加有彈性,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科基法條文,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和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

不過,為了避免智慧財產權成果的歸屬和運用,使研究人員產生利益迴避的爭議,法案授權行政院和各主管機關於各辦法或法規命令中,完整規範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的義務。

條文並明定,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要受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監督。

而為了讓人才有更大發揮空間,院會修正通過,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是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為科學研究業務而需要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研究人員的認定、得兼任的職務和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限制,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羅權在初審時表示,國科會已經配合規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草案」,以落實法令鬆綁後的相關規範。

此外,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研究機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的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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