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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體實驗除罪化 生醫產業大利多
[工商時報 記者 薛孟杰]2012/11/28 立院三讀修正醫療法條文,明訂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提交審查,核准後才可施行,若因不可預期之因素導致死亡或傷害,將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藍委認為,該條文有助現行人體實驗限制鬆綁,對台灣醫療生技產業發展相當有幫助。 立院昨三讀通過醫療法第79條條文修正案,明訂醫師若已依照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卻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將不符刑法所訂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為加強管理人體試驗,醫療法修正案提高罰則,無論是否為教學醫院,只要人體試驗未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必要程序,都將處以新台幣20萬到100萬元罰鍰,並得要求中止或終止試驗。 衛生署說明,人體試驗對醫療發展影響大,許多醫師不願參與臨床試驗,擔心試驗過程發生不可預期狀況,衍生刑責,但人體試驗風險既然無法事先預測,醫師已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就不符合刑法關於故意或過失的要件。 衛生署強調,現行醫療法規已經對人體試驗有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提交審查,核准後施行,變更計畫時,為確保病人權益,也應先經過醫療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 醫界出身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國內醫界對於新科技新藥物的人體實驗,有嚴謹的標準作業程序,必須要先向接受試驗的病人充分告知並且簽約,過程中若造成傷害雖可除罪,但實驗單位仍要負賠償之責,有助台灣醫療生技產業發展,也利於與國際接軌。 除此之外,醫療法三讀修正案第23條明訂,未來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讓主管機關有效管理病床額度等醫療資源。衛署指出,實務上醫療院所可能無限期停業,卻未釋出病床數額度等醫療資源給其他醫院,導致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醫療資源,民眾面臨急病就醫、卻無病床可收的情況。修法後,醫療院所停業以一年為限,主管機關可逕予歇業,收回這些不開門醫療院所的病床等醫療資源。 另外,修正案也推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沒有醫事人員資格者,去執行醫事的特定業務,違反規定可罰5萬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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