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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藥事法部分條文 積極促臨床試驗人員教育 提升製藥水準
[台灣時報 記者 孫麗菁 ]2012/12/26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衛生署應委託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提升製藥工業水準。 藥事法原條文規定,為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台聯立委林世嘉在提案說明表示,為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激勵新興藥物科技發展,希望主管機關積極培育臨床試驗人才,並獎勵新興藥物科技發展。 衛生署長邱文達在委員會審查條文時表示,原條文是為了透過獎勵藥物科技研究發展,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雖未明訂藥物臨床試驗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但已經有完整規劃,與立委關切的內容方向一致,未來也會持續努力。 三讀通過條文增列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新興藥物科技的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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