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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傳真》生物相似藥「迎戰」原藥廠專利的「贏戰」竅訣

【工商時報  2015-03-27  政經八百  世博科技顧問公司營運長  張淑貞 

隨著生物醫藥科技發展,傳統小分子化學藥物逐步退居其次,取而代之是生物製劑黃金期。以2013年為例,全球十大暢銷藥物當中,生物製劑即盤據其中七名,其中獨佔鱉頭甚為知名即ABBVIE所開發的單株抗體藥物HUMIRA,其於2013年全球銷售額即高達110億美金。

據專利雲(WWW.PATENTCLOUD .COM)專利數據以及WISPRO BIO PATENT報告,近九成的生物製劑原廠藥專利將於2020年前相繼到期,預估將持續釋出高達860億美元市場,生物相似藥龐大商機已吸引全球諸多知名或新創企業競相投入,預估年複合成長率高達37%。

依據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0323日簽署通過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又稱OBAMACARE)法案後,旋於2010年間,美國國會即通過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9 BPCIA法案),其立法目的與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即HATCH-WAXMAN法案)近似,規範生物相似藥(BIOSIMILAR)監管措施與上市程序,期達降低藥價並促進市場競爭之目的。

有別於規範小分子化學藥物HATCH-WAXMAN法案,BPCIA法案並無要求生物製劑原藥廠公開揭露相關專利,也無需將相關專利登錄於FDA發行PURPLE BOOKBPCIA法案所採取措施為要求原藥廠與生物相似藥廠進行專利資訊交換(通稱PATENT DANCE)。簡言之,上述資訊交換程序,生物相似藥廠須提供原藥廠其申請藥證文件與藥品製程等細節,原藥廠須提供相關專利清單,列出對該生物相似藥所能主張與授權之專利,針對原藥廠提出專利清單,生物相似性藥廠可主張專利無效或不侵權,亦可提出於專利過期後始上市等聲明。若雙方需針對特定專利爭議進行訴訟,由雙方協商討論進入訴訟專利範圍,雙方即依據共識提告,BPCIA法案尚有諸多細節於此不贅。

生物相似藥廠與原藥廠或專利所有權人間的專利訴訟,依據WISPRO BIO INSIGHT報告,迄今至少有5件,以SANDOZ V. AMGEN案件為例,AMGEN所銷售蛋白質藥物ENBREL,於1998年取得FDA授予生物製劑藥證許可,2013年該藥物排名全球十大暢銷藥物排行榜中第二,總銷售金額高達90億美金,商機甚大。SANDOZ則自2004年開始研發前述藥物之生物相似藥,SANDOZ預計其生物相似藥上市勢將面臨與AMGEN間專利訴訟,SANDOZ遂於20136月間向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對AMGENHOFFMAN-LA ROCHE等提告,要求法院判定其生物相似藥不侵犯被告相關專利並主張被告專利無效等,北加州聯邦法院則於201311月駁回原告SANDOZ訴訟,判決理由主要為未能證明其受到實質、立即或未來損害等威脅,且原告SANDOZ並未於訴訟前依據BPCIA法案進行資訊交換程序,原告SANDOZ不服第一審判決續提上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旋於201412月宣判維持第一審判決。另有南韓CELLTRION HEALTHCARE CO.及美國HOSPIRA INC.分別對被告KENNEDY TRUST FOR RHEUMATOLOGY RESEARCHJANSSEN BIOTECH INC等於美國法院提出確認專利無效等訴訟,此兩案亦於201412月間遭第一審法院駁回;兩案判決均表示,生物相似藥廠需遵循與踐行BPCIA法案規範程序,否則訴訟即遭駁回。

截至目前,美國FDA已於201537日發出第一張依據BPCIA法案授予生物相似藥之許可證,該藥為SANDOZ公司的ZARXIOFILGRASTIM-SNDZ),其參考的原廠藥為AMGENNEUPOGENFILGRASTIM),針對此生物相似藥,AMGEN亦於201410月向北加州聯邦法院對SANDOZ提告,要求法院判定SANDOZ違反BPCIA法案資訊交換程序等,北加州聯邦法院於2015319日駁回原告AMGEN訴訟,判決理由主要為BPCIA法案並無強制要求資訊交換程序,是以各地院顯持不同見解,後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會如何詮釋該法案、進而推翻或維持此判決,殊值關注。

台灣生物製劑研發與製造技術能量蓄積多年,將享全球龐大商機,但須面對原藥廠綿密的專利佈局。亦即,生物相似藥廠只要能運用合格專業所提供的跨國專利風險排查分析、專利侵權訴訟因應機制、專利有效性分析與無效主張等實戰經驗,於藥物開發前臨床階段,以專業方法、流程、表單、工具並搭配專利雲及自由雲系統平台,對原藥廠專利組合進行全面盤點與嚴謹分析,即能預先掌握專利風險並提出法律、技術、商業具體因應措施。

筆者認為台灣生物相似藥廠是能高效低成本「迎戰」原藥廠專利,且有很大機會可「贏戰」。再者,生物相似藥廠可進一步盤點原藥廠暢銷藥物所對應全球專利佈局,善用各國專利無效主張程序啟動攻擊,例如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單方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多方複審(INTER PARTIES REVIEW 或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或向大陸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或公眾意見等,擴大打擊面並消耗原藥廠資源,即有機會以此為籌碼爭取特定市場營運自由。最後,生物相似藥廠尚須同步就其創新研發與製程佈局優質與優勢專利,據以與全球夥伴開展投資、合資、併購等資本合作,抑或是進行共同開發、委託開發、授權、讓與、技術移轉等交易合作,期許台灣生物相似藥發展能加速躋身國際市場並永續參與生物製劑黃金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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