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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糾法保障醫病靠公正鑑定

【台灣新生報   2015-05-29  要聞

台灣各地衛生局每年受理六百多件的醫糾申訴,法院也約有四百至五百件醫糾訴訟案。以往,此類的醫療糾紛新聞一曝光,通常輿論都是站在同情病人一方,醫師和醫院因此遭受極大指責壓力,以及可能隨之而來的衛生主管機關的介入調查或關切,甚至被處罰。台灣醫療糾紛造成醫病雙方均痛苦不堪,許多單純的誤解沒法化解,醫界覺得委屈、病家覺得悲苦,最後往往醫病雙輸。

在各界引頸期盼下,《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最近總算在立法院一讀過關,目前《醫糾法》草案有幾個重點和目的:一、要求醫療機構設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加強風險管理與醫糾處理能力;二、建立調解先行原則,希望能減少司法訴訟;三、衛福部辦理與受理醫糾初步鑑定,促進病人權益,迅速瞭解真相;四、成立醫療事故補償金制度,提供死亡及重大傷害者及時補償;五、建立醫療事件通報、調查與除錯機制,減少醫療事件與糾紛的發生。

衛福部希望透過《醫糾法》減緩醫療糾紛造成醫界和病人雙方的對立與衝擊,使醫療人員安心執業,避免損耗過多的社會資源,但醫界反彈聲四起,醫勞盟提出對目前醫糾法中的設計質疑,不是認定醫師有過失才賠,而是只要沒有辦法排除醫糾與醫師之間沒有關聯就賠,認定寬鬆,認為醫糾法不只無助解決醫療糾紛,反而可能助長不當求償。《醫糾法》若能夠將醫療糾紛事件導入理性的處理常軌,避免非理性的動作,並且不會誘發不當求償,使社會承擔太大的成本,就應可接受,並往可執行的方向努力看看。另一方面,醫界對《醫糾法》版本的主要疑慮,在於醫療事故補償金財源相當大的比例須由醫界承擔,以及醫療事故補償將使許多隱性醫療糾紛浮出檯面,可能導致補償金支出快速增加。但只要將此法案中有關「醫療事故」精確定義,明確是指「醫療行為與病人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結果,有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難以排除之情事」。補償的對象就可僅限於死亡或重大傷害,且無法排除醫療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的案件,補償金範圍就有較明確的界定,不至於太過浮濫。

台灣在長期「仇醫」社會氛圍之下,若醫療爭議事件能夠盡快取得鑑定,許多案件就不至於演變成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中,大多數的病家並不是真正要打擊或告死醫方,而是想要知道事實真相。然而醫方在面臨可能的法律責任、自我形象保護的考量下,對於事實的說明多半會有所保留。就算醫方對事實沒有保留,在病方有質疑的情況下,也很難完全相信醫方說詞,故能夠提出公正鑑定的第三方很重要。若醫療事故確為醫療行為疏失所造成,醫方應該給予病方應有的關懷與賠償;協商過程中如果醫病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再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處理。

以鑑定原因來做案件分類,決定該做賠償或補償,設計不同的財源籌措機制,或許能夠舒緩醫界的反彈,有助盡速通過醫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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