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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傳真》生命科學專利布局箇中眉角 ─從多方侵權爭議談起
【工商時報  2015-08-04  政經八百

作者:世博科技顧問 張淑貞營運長

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或合法受讓人,在法律規定有效期限內於特定區域或國家內享有法律所賦予獨佔地位,具有排他效力,是以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或合法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製造、販賣、為販賣要約、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即構成專利侵權。

一般而言,製造、販賣、為販賣要約、使用及進口專利產品行為,多可由單一主體進行並構成侵權,無多方侵權爭議,然有關方法專利之使用,往往牽涉多個主體個別及相續行為,因而常衍生多方侵權之態樣。本文將討論近期多方侵權相關爭議,進而道出生命科學領域專利佈局箇中眉角。

相較於單一侵權,多方侵權更加複雜性,簡言之,美國專利法中,多方侵權可分為三大類,即共同侵權、誘使侵權及協助侵權。其中,共同侵權雖涵括多個主體,但仍屬直接侵權,至於誘使侵權及協助侵權則屬間接侵權,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差異之一為,間接侵權爭議中,專利權人必須證實被控侵權方確知該專利之存在或證明其有侵權之意圖。

共同侵權態樣可衍生自系爭專利之系統權項(SYSTEM CLAIM)或方法權項(METHOD CLAIM)。就系統權項而言,以CENTILLION DATA SYSTEMS, LLC V. QUEST COMMUNICATIONS INT’L為例,共同侵權之其一要件為被控侵權方需完整掌控系爭專利權項所揭露之系統並藉此取得利益,本案之系爭專利權項揭露一種收集、處理及傳輸資料之系統,包含一前端系統及一後端系統,由於被控侵權產品之前端系統由終端使用者所掌控,被控侵權方並未完整掌控系爭專利權項所揭露系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下簡稱CAFC)因而判定被告QUEST COMMUNICATIONS INT’L不侵權。另外,就方法權項部分,以GOLDEN HOUR DATA SYSTEMS, INC. V. EMSCHARTS, INC.為例,共同侵權之其一要件為至少一個主體需完整掌控方法專利之流程,本案系爭專利權項揭露一整合臨床服務軟體以產生病歷之方法,而兩間被控侵權公司透過策略聯盟,整合並共同銷售其軟體程式,但由於專利權人未能證實任一間被控侵權公司完整掌控方法專利之流程,CAFC因而判定被告不侵權。

有關間接侵權之要件,歷來CAFC判決多顯示,誘使侵權之三個要件為專利權人需證明:1)直接侵權的存在;2)被告誘使了該直接侵權;3)被告確知其行為會誘使該直接侵權;即被告誘使直接侵權之意圖;至於協助侵權四個要件為專利權人需證明:1)直接侵權的存在;2)被告確知其產品各元件之組合已有專利保護並會構成侵權之事實;3)該元件並無其他不侵權之用途;且4)該元件為專利產品之一重要部分。

生技醫藥產業專利布局中,無論是針對新藥醫材,若因物之權項(如特定化合物、元件結構等)已被先前技術揭露,此時發明人或專利申請人為滿足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要求,多數發明技術會輔以方法權項予以保護,然多數方法權項之撰寫方式時常導致其專利如無牙的老虎,競爭者可輕易避開單方侵權爭議,盡情實施專利權人所揭露之發明技術,卻又不被該專利所覆蓋及威脅,舉例而言,若一方法權項包含多個步驟,然此多個步驟可由多個主體分工完成,且其中並無任一實體完整掌控該專利方法之流程,則此專利方法之使用既難構成單方侵權,亦難構成多方侵權,形成老虎張嘴卻無法發威之窘境。

綜上所述,從專利權人角度而言,多方侵權法律要件致使得其產物或方法權項撰擬必需更加嚴謹,最佳情況為其權項範圍足以衍生單方侵權而非多方侵權之態樣,然此情況若不易落實,專利權人仍應透過完整技術揭露搭配各種權項型態模擬,如系統權項及方法權項,完整保護其發明技術;另一方面,從非專利權人角度而言,其商業模式設計亦顯重要,在各種策略聯盟中,需確保無一方主體能完整掌控系統或方法流程,且提供使用說明予終端消費者或處理各類合約時,需慎選措詞用語,更需透過相應專利調研及風險排查作業,避免日後單方侵權或多方侵權爭議衍生。

專利相關法規於各國多有出入,除具地域性差異外亦有時間性差異,會隨著各國法令判決實務無常變化,是以無論企業商業模式或市場通路為何,專利權人與非專利權人皆需持續關注、密切掌握進而善用之。

相較於其他產業,生技醫藥產業專利數量不在多而在精,不重量而重質,僅僅一件範圍完整且能據以主張之專利,就遠勝過上千件因權項用字不當而範圍限縮,或因權項內容不妥而無法據以主張之專利,因此專利權人更需留意專利佈局各種眉角,確保十年磨劍後,一出鞘即是利刃寶刀,鋒芒畢露所向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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