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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台灣時報  2016-05-06  記者孫麗菁  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寵物飼養風潮,民眾可從國外替所飼養的寵物帶藥。此外,過去廠證合一,業者要申辦工廠登記才可以進一步取得藥品許可證,為鼓勵生技產業,沒有製造廠的業者,未來可以委託合格工廠生產。

農委會防檢局長張淑賢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因應寵物飼養風潮,過去動物用藥品須許可才能輸入,現修法允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可以從國外攜帶一定數量、種類的動物用藥品,供自家寵物使用,但不包含生物藥品,因生物藥品含疫苗、抗血清,容易帶入疫病。

張淑賢指出,修法也加強動物用藥品管理,包括販賣業者不得販賣來路不明動物用藥品。為避免違規動物用藥品廣告誤導民眾,增訂非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不得宣傳、廣告動物用藥品,並明訂罰則。

過去,動物用藥品要輸出國外時,申請的輸出證明書效期僅有三個月,藥品也須抽驗;為協助產品拓展外銷商機,修法刪除輸出證明書的期限限制,並改為僅需核備、不須抽驗。

同時為了加強動物用藥品管理,修法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赴國外查廠,確保動物用藥品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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