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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股鬆綁 可彈性處分 教師、行政、研究人員 得兼創新公司職

【工商時報  2016-10-07  記者呂雪彗】

為鼓勵創新創業,行政院會昨(6)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公立學校、中研院、工研院等機構研發成果技轉取得未上市股票收入,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可彈性處分;另公立學校兼行政職的校長、研發長等,全面放寬可兼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董事,並可參與商業經營。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科學技術基本法》十分重要,過去政府花費很多研究經費從事學術或產業研究,但因彼此間關聯性不足,導致連結上出現落差,希望透過此次修法連結產、學、研合作。

不過,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將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入股給浩鼎,中研院生醫所前所長陳垣崇技轉給親友成立的生技公司等,均遭檢調約談,這些前段涉及有無利益迴避問題,並不在這次鬆綁範圍討論。

新政府為扶植五大創新及推動亞洲矽谷計畫,決建立彈性法規環境,鬆綁《科技基本法》,並列本會期優先法案,就是目標之一。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將府補助公立學校或學研機構投入技術研發成果收入,尤其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可隨時彈性處分,藉此鼓勵學校研發成果儘量作價入股或授權予新創公司。例如中研院若因技轉取得未上市股票,就可以自行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官員說,學校若將研發成果技術作價或授權給外面企業,有收入是現金處理沒有問題,但若取得股票,處分時會被《國有財產法》綁住,要層層程序才能處分,屆時恐已錯失股票最佳處分時機。

再者,這次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行政職者(例如校長、副校長、研發長),及公立研究機構(例如中研院)研究人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且研發長、校長若將研究成果技術作價投資,或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可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13條之1不得經營商業的限制。

知情官員表示,公立學校老師兼職,這次是第三次鬆綁。第一次今年初,鬆綁《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不論有無兼行政職的教師,只能兼任新創公司無給職顧問或諮詢人員。

第二度鬆綁,是針對未兼任行政職教師,鬆綁可兼任新創企業董事。這次第三度則是全面放寬,目的是鼓勵具有研發能量的教授及研發長,能自行創業或協助新創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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