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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 祭二大租稅優惠

【工商時報  2016-12-21  記者呂雪彗】

行政院昨天完成產創條例修正案審議,這次修法涵蓋7大創新作為,其中對有限合夥創投業及天使投資人祭出二大租稅優惠,對扶植新創事業有很大誘因及激勵動能,成修法最大亮點。

產創條例修正案昨天在行政院完成初審,創投公會爭取多時的有限合夥組織課稅採「穿透式」概念獲得重大突破,不過,這項課稅方式只限於創投事業使用,需符合實收資本額達3億元,且投資新創事業出資額達35%或3億元等門檻條件才能申請,期限原則10年,必要可延長但最長不逾15年。

財政部這次仿美國等國際作法,針對有限合夥的事業體免徵營所稅,未來在分配盈餘時再針對合夥個人或法人合夥人課稅。在稅制上,有限合夥猶如空氣一般被穿透,不視為課稅主體,即所謂「穿透課稅原則」。

未來有限合夥分配在資本市場投資獲利給股東,盈餘所得將區分為證券交易所得及非證券交易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二類,前者分配給個人或法人股東皆免稅,後者需課稅,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按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稅。此稅制與國際接軌,鼓勵國外創投資金投資台灣。

為扶植新創事業發展,協助初創期新創企業取得所需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租稅獎勵措施。天使投資人個人投資高風險設立未滿3年之新創事業必須達100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可按投資金額50%,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的免稅以300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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