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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鬆綁 優惠期放寬至1年

【工商時報  2016-12-23  記者杜蕙蓉】

立法院昨(22)日審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鬆綁部分條件,優惠期間從原本6個月放寬至12個月,且不限公開發明態樣,並刪除在申請專利時,聲明過去公開發明情況規定。

考量《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前景未明,經濟部建議,除優惠期相關修正外,其餘可暫緩修法,因此昨日僅初審通過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等人提出的《專利法》部分修正草案。

據管碧玲提案內容,將發明專利優惠期間從目前的申請專利前6個月,放寬至12個月,且鬆綁公開事由,優惠期間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並刪除申請人若欲主張優惠期,須在申請專利時,敘明過去公開發明情況規定。

提案內容指出,過去法規規定優惠期僅半年、限制須以特定態樣公開發明內容,以及申情時同時聲明等要件,均對申請人造成限制。反觀目前企業及學術機構,常因各種商業或學術活動,在提出發明申請案前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現行優惠期相關規定有必要適度放寬。

此次修法參酌美、日、韓等國《專利法》,將發明專利的優惠期間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及程序要件一併放寬。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解釋,《專利法》修正後,未來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優惠期公開發明,不影響其新穎性,且延長優惠期間,有助於發明人尋找資金與合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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