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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傳真》兩岸合資併購 科技與商業越趨進階,法律策略亟需配套

【工商時報  2017-04-14  吳俊英 詹勳華世博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 律師】

隨著大陸醫療改革、十三五規劃、創新創業、中國製造2025、供給側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益加速各行各業優化或變革其研發、生產、銷售、通路、行業標準與商業模式。而其中兩岸所涉及的合資併購在科技與商業內涵明顯進階,特別是產業的深廣度、產品技術的先進性、商業模式的創新性以及合作維度的複雜性。

因此,兩岸企業合資併購,除了土地使用權、勞動、稅務優惠、政策等傳統議題外,更需從商業法律策略處理投資架構的合理性、資本形成的彈性、商業模式的創新、營運的靈活度、盈餘分配的流暢、權利主張的確保及責任義務的履行,乃至於合資終止或併購後整合不順遂時的出場機制。筆者在參與台商有關業務,觀察這波兩岸企業合資併購,肯定是科技、商業及法律的智慧之結合與角力。

大陸利潤匯不出,報表亮眼也枉然:台商股東與大陸股東發生各類爭議,以及台商未能取得帳務資訊、未能獲得利潤分配、或受限於外匯管制等時有所聞。例如兩岸企業合資,由台商授權合資企業技術,生產高端醫藥並占有逾半大陸市場,但因陸商控制合資企業,有意拖欠台商股東鉅額權利金,歷經十年才解決爭議。試問有多少台商能經得起鉅額欠款或者虧損的合資案?

因此,台商需審慎規劃合資併購的交易模式、交易架構、經營權歸屬、利潤分配規則,才能確保台商在移轉技術資產給合資企業並扶植合資事業茁壯後,能真的回收合資事業的經營成果。

大陸查稅力度大,稅務需合規:不少台商在洽談合資併購時,會藉此時機讓辛勞耕耘已久的老股東、核心團隊先取得一定程度回報,所涉稅負需要專業籌畫。再者,對於過去十年嚴查的轉讓定價,大陸2016年發布更嚴密的42號公告外,在年底,就傳出台資製鞋大廠在福建遭查核轉讓定價,被要求補稅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消息;同時,台資電子企業也發布重大訊息證實東莞子公司依轉讓定價補稅。還有,大陸去年公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亦稱為大陸版肥咖條款,引起台商議論。

因此,台商自合資併購的初始就需將稅務規劃納入商業模式、交易架構、投資架構的設計,不僅可合法運用供應鏈中各種租稅規劃因素,而且也能避免意外的稅務負擔、甚至處罰。

法律文件不能流於形式,需可執行才能體現價值:筆者曾見台商醫材業者與大陸通路商所簽署合資協議,卻未具體約定大陸通路商需適時投入資源,以致通路拓展停滯、營收遲遲未達目標,導致市場商機流逝、競爭對手迎頭趕上,而且生產端更背負融資及產能閒置的龐大壓力。

有鑑於此,合資併購協議需以雙方共同商業利益為動力、以商業條件及法律策略為手段,推進雙方履行協議義務。例如,妥善設計公司決策機制、事業所屬各個事業體的設立與分工,以免台商投入資源後,卻發生如何執行協議存有重大歧見、甚至一方惡意違約卻無法制止的困境。

商業習慣不是定律,專業有助創新慣例:筆者參與台商與陸商洽談合資方案時,常見台商因不熟悉大陸合資併購,或由於陸商態度強勢,或因擔心耽擱談判時程,因而急於接受陸商或其律師所稱的當地慣例。但,任何所謂的慣例都不能確保台商自己特定合資併購交易的商業實現。因此,筆者建議,台商可尋求適合個案的合資併購方案與談判策略,而且還能綜合考量技術、產品、智財、供應鏈、財稅、軟硬體系統、商業實務等因素,活用各種商業法律手段且不拘泥於法律或財會等任何單一視角的專業服務組織作為後盾,與陸商共議最適合的合作方案,才能保障法律文件簽署後,合資併購交易能實現所欲達成的事業目標與利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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