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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評論/生醫併購 法律議題不可忽視

【經濟日報  2017-06-09   陳盈蓁資深律師/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台灣生醫產業近年積極進行水平及垂直整合,如某醫療器材公司主要研發及生產人工關節產品,2017年併購從事人工脊柱產品的某生技公司,擴充其骨科醫材產品線並整合銷售通路資源。

而垂直整合可穩固供需關係,並提高供應鏈效率。例如某從事基因體定序研究公司,2016年以股份交換方式取得專注於開發藥物基因及預防醫學分子診斷產品的某生物醫學公司約99%股份,為基因檢測產業中下游整合的經典案例。

跨國併購也蓬勃進行。2013年挪威藥廠透過私募取得台彎藥廠約60%股份,次年台灣藥廠也取得挪威集團子公司股份,並成為挪威集團亞太營運中心,不僅強化國際能見度,更透過全球通路將產品拓展至美國、中東歐及泛亞太區市場。2016年也出現首家台灣基因科技公司被英國公司以部分新股、部分現金收購,雙方自動化設備及完整產品線得以互補整合。

一般併購流程為雙方簽署保密協議後,初步洽談交易模式及主要條件、簽訂意向書,接著進行盡職調查以瞭解標的公司狀況,進而協商交易條件、調整買賣價金,若達成合意,則簽署併購合約。

但須待所有先決條件(例如股東會決議、主管機關核准)都成就後才能進行交割完成交易。

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時,對生醫產業公司應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取得及研發狀況、是否存在未決或潛在侵權或訴訟風險、與供應商及客戶關係、有無違約求償情事,及人才聘任獎勵機制等。若涉及產業特性,例如特製藥藥局,獲利來源與販售藥品、供應商及藥商給予優惠或折扣密切相關,應詳閱各供應合約以確認優惠時點及金額,並訪視瞭解有無收賄貪腐情事。

若取得股權將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或合併時,應考量雙方公司銷售金額及市場占有率,以評估是否達公平交易法所訂事業結合申報的門檻,而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取得不禁止結合的積極意見。

跨國併購涉及外國投資人,也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事前核准。若因併購而公司營業項目變動或增減資,也應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公開發行公司進行併購應依企業併購法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委請獨立專家就併購交易對價,例如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合理性出具意見。

對不同意併購的股東依法行使的異議權,也應依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近年來台灣生醫產業併購熱絡,除受惠全球併購風潮帶動外,政府推動生醫產業發展政策的鼓舞,也加速更多資金及技術的挹注。生醫產業多為特許行業,研發周期需時長且風險高,併購策略規劃更應綜觀相關法律議題,減少併購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達預期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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