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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法 擬增防洗錢條款 效法香港,由公司備妥股東名簿供主管機關查閱

【工商時報  2017-06-29  記者呂雪彗】

洗錢防制法新制昨(28)日正式上路,為配合反洗錢國際潮流,力拚新一輪評鑑過關,經濟部近日密集與法務部研商公司法修正案增訂加強洗錢防制條文,擬仿香港模式,由公司備妥股東名簿及最終受益人資料,有洗錢疑慮必要時,主管機關可隨時取得資料。
法務部政次蔡碧仲日前向經濟部喊話,指這次新一輪評鑑能否過關,公司法修正是重要關鍵,為積極配合評鑑獲佳績,經濟部昨天公告上網最新草案條文明訂,董事會應保存並記錄實質受益人資料,備置公司內部或股務代理機構,一旦發現公司有洗錢疑慮時,洗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可命令公司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公司不得拒絕或規避。
代表公司董事違反前項規定者,洗錢防制目的主管機關可按次處5∼100萬元罰鍰至提供為止。至實質受益人,將授權經濟部、法部及金管會明訂定義、範圍、認定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據悉,為增加公司透明度,經濟部雖不打算引進修法學者主張建全新E化平台,但會增訂公司章程可設立公司祕書制度,未來授權金管會依公司規模大小,逐年訂定強制公開發行公司引進公司祕書制度時間表。為堵住洗錢漏洞,無記名股票制也將廢除。這項草案將提至7/4日最後一次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非金融機構這次全面配合洗錢防制新法上路,法務部官員強調,並非所有經辦業務全部都必須加強客戶審查,像律師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業務,在國際規範本來就排除在適用範圍,我國針對非金融業訂定範圍也限縮,僅明訂與不動產交易、資產管理或公司登記與洗錢有關業務,才會要求加強審查客戶。
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昨公告規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
根據相關規範,若客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此外,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需留存契約書、斡旋金或價金之收支證明文件等交易紀錄,以及受託事項往來文件等。
經發現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具高洗錢或資恐風險,假冒、偽造他人身分、要求將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的第三人,資金來源不清、大量以現鈔支付價款等疑似洗錢情事時,都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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