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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評論\醫院與學校財團法人的亂象

【蘋果日報  2017-07-24  台北醫學大學前董事長李祖德、陳玲玉執業律師】

近來私立大型醫院及私立大學屢傳內部糾爭,有的涉及人事,有的關乎財務,嚴重的兩者兼而有之,令人不得不正視財團法人衍生的亂象。
財團法人是由捐助人慷慨解囊而設立,不管其捐助目的為何,都必須是為了公益而完全付出。《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因此都規定:捐助人及創辦人應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後,將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給董事會,並應將所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所有。
令人遺憾的是,有些財團法人的捐助人卻將「捐贈」視同「投資」。醫界與學界甚至存有「捐助人」係財團法人「所有人」兼「經營者」的謬思,導致捐助人形同永遠不會出賣股票的「大股東」,可以無限期掌管財團法人。這種積非成是的怪異現象,不但使財團法人可以披著「公益」的外衣而追逐「私利」,也成為醫院與私立學校的亂源。

挾公益之名搞營利
財團法人是「非營利的公益團體」,公司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兩者迥然不同。但《醫療法》與《私立學校法》均允許財團法人在一定條件下投資公司股票,以致原本不得營利的「財團法人」本身,有機會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甚至變臉為「享有稅捐優惠的控股公司」,不但有能力與一般公司股東爭奪公司經營權,捐助人之繼承人還可以不必繳納遺產稅而持續藉由財團法人掌控所投資的上市公司。但這種外觀奇特、實質違反公平競爭與平等納稅義務的行為,目前卻毫無規範的法源。
行政院已於今年4月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打算藉此新法強制財團法人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也明定董事的利益迴避原則,更嚴禁董事圖謀私利,期使財團法人專業化與公益化。
然而,對於財團法人藉由投資而掌控上市公司經營權的弊端,財團法人法草案並未置喙。立法院不妨參酌《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意旨,限制財團法人投資公司股票的上限比率,而且財團法人不得以法人本人或其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也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董監事選舉的表決權,以免財團法人挾公益之名卻行營利之實。

籲主管機關應整頓
至於百年樹人的學校財團法人,以及攸關民眾健康生命的醫療財團法人,則應優先適用《醫療法》與《私立學校法》,俾以更嚴格而專業的法規來管理與監督這兩個與民眾關係最為密切的專業性財團法人。
依照《醫療法》規定,醫院如果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停止門診或住院業務,甚至命其停業。董事若違法,致有損害財團法人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主管機關可以暫停該董事之職權,甚至解任之。
《私立學校法》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聲請法院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董事之職務。董事會之決議內容如違反法令,則屬無效。只是在社會大眾引頸企盼政府大力革新之際,誠摯呼籲主管機關正視並依法整頓財團法人之偏差行徑。也建議立法院於「財團法人法」草案中,補強有關禁止財團法人變相操控公司經營之相關條文。行政院則宜加強宣導捐助人及董事的法治觀念,促使財團法人善盡公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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