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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自檢表A、 B版) 更新版

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辦理。

二、依據該公告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茶葉、澱粉、麵粉、糖、鹽及醬油等12類輸入業者,自106年7月31日起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自檢表A、B版)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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