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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版生技獨角獸條款出爐 引進基石投資人

證交所29日公告,未來大型無獲利公司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公司,申請股票上市(IPO),即所謂的獨角獸公司要上市,若募資逾20億元,須透過詢價圈購、引進基石投資人,人數並未設限,只設定每一基石投資人認購最高比率不得超過20%。

據指出,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與券商公會等研議,最後敲定基石投資人認購獨角獸公司最高限額20%(例如募資20億元,最高一個基石投資人只能認購4億元),且需透過集保期鎖住股票,每3個月領回四分之一,一年才會全數領回。

證交所29日公告修正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並自即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同意開放大型無獲利上市條件,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書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且承銷金額達20億元者,其上市前公開銷售排除優先適用競價拍賣,得採詢價圈購承銷制度並引進基石投資人。

因此,擬加強資訊揭露,確保其他參與公開銷售投資人,應得透過公開說明書事前了解經由洽商銷售取得配售股票的基石投資人名單,以及配售總股數等資料,明訂應以特別記載方式完整揭露於公開說明書內。

依金管會之前發布基石投資人的定義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及國內外退休基金、高淨值投資人等。

二、為防範發行公司以協議配售方式圖利他人,並落實承銷商輔導評估功能,明訂承銷商應評估發行公司與基石投資人所簽訂認股協議妥適性及洽商銷售配售名單、股數、出售限制暨投資人繳款資力等事項,並將評估意見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三、為保護其他投資人權益,發行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與基石投資人所簽訂的股票認購協議,發行公司及證券承銷商絕無有協議向基石投資人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或基石投資人也絕無索求利益之聲明書,亦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內。

四、為強化發行公司上市前公開銷售股份,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新股引進投資人的決議層級,明訂應提請股東會討論,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相關事宜。另該次股東會決議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工商時報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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