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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創條例拍板─租稅優惠延長10年,保留盈餘實質投資免徵5%營所稅

為拚經濟,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產業創新例修正草案,將租稅優惠條例延長十年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以利企業安心投資。另產創條例強化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所稅。財政部政次吳自心表示,立法上路後,企業可回溯107年的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109年5月報稅即可申請減除項目。

蘇揆指出,產創條例攸關產業投入創新研發的長期規劃、產學研合作、企業留才攬才及新創產業發展誘因。為回應產業界的期盼,本次修正再延長現行租稅優惠措施期間10年,並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規定,以鼓勵業者以自身獲利,再進行實質投資,可以讓企業更放心打拼,也能創造出更多更穩定的投資與就業機會,讓人民可以安居樂業

吳自心表示,這次研發投抵展延十年,預估每年產生可抵減稅額約165億元,而保留盈餘實質投資列減除項目,每年可提供租稅優惠稅額估約120億元。

這次修法重點有:

  • 延長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10年:包含現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及增訂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均實施至118年12月31日止。
  • 提升投資動能誘因:業者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官員說,未來不一定先繳稅後退稅,因保留盈餘課5%營所稅,從產生盈餘到報稅落後2年,在這段期間若業者利用保留盈餘投資,報稅年度就可列減除項目。賦稅署長李慶華說,未來未必是先課稅後退稅,只要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申報起,企業當年度盈餘發生三年內,進行興建建築物、購買軟硬體設備、技術服務達一定金額,就可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減除項目。但若超過三年未進行實質投資就沒有免徵5%營所稅優惠。至實質投資項目,財政部和經濟部仍會研商訂子法。
  • 強化租稅措施誘因: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取得股票緩課規定,可在個人持股2年並提供相關智財權服務,或是創作人持股並服務在國內以及從事研發工作,累計達2年以上者,就股票「取得時」或「轉讓時」從低價格課稅。

另配合公司法107年修法,吸引集團留才攬才,放寬員工取得母子公司獎酬股票均得適用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同時這次也增修「決定出資總額」,可由創投事業逐年決定當年度出資額,放寬一次到位且募集資金較大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規定。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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