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政策
規劃「輸入蛋品或乳製品,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2018-05-09

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1300791A號

主旨: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說明:

一、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辦理。

二、鑑於106年發生蛋品及乳製品之全球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故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貨品稅則號列詳如附件),如輸入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三、本案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發文日之次日起60天內來函陳述意見或洽詢[email protected],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及函告。

 

蛋品及乳製品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貨品稅則號列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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