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政策
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
2017-04-24

為加強關注化學物質用於食品安全之管理,促進「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控管」,從源頭進行化學物質的管理,創造安全、永續的化學物質環境,環保署化學局進行修正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擴大管理關注化學物質、強化主管機關查核權限、增加跨部會協調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等。

環保署化學局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1. 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修正為「關注化學物質」,以擴大評估化學物質之範圍及其流向,並進行分級管理,以妥適分配管理資源,對於原已公告列管的第四類化學物質,管理強度則維持不變。
  2. 加強主管機關就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關注化學物質及已登錄化學物質運作,明定查核權限。
  3. 為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健全我國整體化學物質管理,強化橫向溝通聯繫機制,建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諮詢會報」。
  4. 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列化學物質基金之徵收目的、對象、用途等事項。
  5. 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以及檢視現行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6. 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環保署化學局表示,未來透過擴大公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納入毒性化學物質以外有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進行相關運作行為之數量、流向追蹤,將有利於化學物質源頭管理落實安全把關。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參閱 ,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傳真號碼:(02)2325-3865、Email:[email protected]

相關參考檔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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