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訊息
生技產業營運發展各階段應善加運用租稅優惠政策(下)
2015-04-01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董事暨經濟部生技新藥審議委員葉維惇執業會計師稅務投資部副理 洪銘鴻

l   新創階段:
由於一般公司須先符合一定研發條件始得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生技新藥核准函而成為生技新藥公司,而後始得申請適用生技新藥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又產業創新條例所規範適用之公司大多已具一定程度之研發成果及研發創新高度,則此二條例所定租稅優惠之適用要求對於一般生技公司(包括一般產學合作分割新創公司)於新創階段恐難適用。故新創生技公司於初期之投入資金較低且營運規模較小時,反而可考量尋求先尋求較易適用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尤其在許多醫學中心或育成中心等研發團隊於獨立新設公司階段可善加運用,其適用效果如下:

n   研發支出投抵:無須先向經濟部申請成為生技新藥公司即可申請適用。

n   高階技術人員技術入股緩課:此項租稅優惠與生技新藥條例相同,但無須先向經濟部申請成為生技新藥公司即可申請適用,條件較寬鬆,有利舒緩技術人才於投入初期之租稅壓力。

n   增僱員工之補助:生技新藥條例並無此項優惠,此優惠使公司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其節稅效果顯而易見。

 

l   增資及擴充階段:
生技公司經過初期投入及研發過程後,其研發團隊及能量可能已有一定基礎,後續即須更龐大之資金奧援協助增資及擴充以進行下一階段之投入。此時往往需要引進其他資金(例如創業投資或天使基金),則生技新藥條例所規定之諸多租稅優惠即可加以運用,其適用效果如下:

n   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抵:以初期所累積之研發成果向經濟部申請成為生技新藥公司,藉以凸顯其技術之創新高度及成熟度,據以申請適用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n   增資擴展創立或擴充之營利事業股東原始認股投資抵減:創業投資或天使基金於參與增資及擴充時,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降低投資人之投資風險以達成獎勵投資之目的。

n   高階技術人員技術入股緩課:技術團隊若於此期間以所持有之專門技術參與增資及擴展,仍可申請適用技術入股緩課以減緩租稅壓力。

n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認股權:此項員工獎酬制度有利於生技公司於增資及擴充階段達成激勵員工及留才之效果。

 

l   營運穩定階段:
生技公司達到一定規模且有一定獲利能力後,以往年度不論係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抵或生技新藥條例之研發人才培訓支出投抵,均可於獲利階段減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而達到節稅效果。又此階段之研發實力因可能已具一定規模,則為累積後續成長動能,則可尋求產業創新條例之適用機會,其適用效果如下:

n   研發支出投抵:以具有創新高度之技術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n   增僱員工之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補助期間以6 個月為限;員工為45 歲以上者,期間得延長為1 年,另補助人數有上限規定。

 

生技產業於研發階段常可能需借重國外專利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協助,則於支付國外技術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時,可尋求以下減免稅負之方式: 

一、     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有關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之申請

二、     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免扣繳申請,包括共同研發、在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工作,不在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而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免扣繳申請。

三、     支付予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之國家而適用租稅協定有關上限稅率之申請。

 

結語:
生技產業於發展過程中所需投入之資源相當龐大,又因具有相對於一般產業所無之高不確定性風險,則生技公司勢必需要尋求如租稅優惠或其他政策之協助。而就整體租稅架構之考量,其實不僅僅是公司階段本身,尚有股東股權結構之影響,故生技公司於考量上述諸多公司層面之租稅優惠適用之同時,允應同步思考將股東股權結構與公司投資架構與營運模式一併考量,始能達到最大之租稅綜效。


1.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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