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2007年5月總統宣示將輔導生技產業成為臺灣下一個兆元產業後,多年來在政府與民間不遺餘力地努力下,產業規模已步入快速增值成長階段。2013年生技產業營業額已達新台幣2,769億元,與2012年相較成長5.29%,另外,2013年底,我國計有83家生技公司成功上市櫃,截至2014年4月底,已有70家經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生技新藥品項達163項[1]。十年磨一劍的臺灣生技產業,力奪兆元產業之名,已不遠矣。
臺灣生技產業之特性或許您並不陌生,諸如須投入大筆研發經費、籌資不易、十餘年後成本才可能回收、新藥上市核准不易、開始獲利即直線成長,以及智財或專利保護問題等,運籌帷幄之際,業者若能爭取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將能有效放大公司稅後利潤效益,茲淺談如後。
生技新藥產業之租稅獎勵最優渥,惟僅適用於生技新藥公司
n 現行法源依據: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n 適用對象:
經申請獲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核准函之公司,所稱『生技新藥公司』,係指生技新藥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研發製造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公司。
n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司,得檢具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
n 租稅優惠:
生技新藥公司抵減稅額=研發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 × 35%+(研發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前兩年度平均支出金額)× (50%-35%)
自有應納稅額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除最後年度外,每年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50%。
生技新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抵減稅額=營利事業股東投資金額 × 20%
原始認股或應募非創投事業之營利事業記名股東,連續持有生技新藥公司股份達三年以上者,自有應納稅額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如生技新藥公司之股東為創投事業,應由該創投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按創投事業依上開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持有該創投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抵減稅額,自創投事業投資生技新藥公司之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
該生技新藥公司若已將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則無法再重複適用本項優惠。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生技新藥公司新發行之技術股時,免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以全部轉讓價格(時價)扣除成本,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按轉讓價格的30%計算成本。
上開各項租稅優惠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稅獎勵措施雖最為優渥,惟並無法一體適用於所有生技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