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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創投適用盈虧互抵三條件
2020-12-15

不少創投事業採有限合夥模式經營,台北國稅局表示,有限合夥法人如果能比照公司法人的標準,達成如期申報、帳冊簿據完備等條件,也能適用十年內盈虧互抵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官員表示,營利事業過去年度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列報年度節稅,不過特別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能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將稽徵機關核定的過去十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

官員表示,所謂的有限合夥組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的商業組織。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課稅一致性,財政部去年有發布令釋,放寬公司組織以外,只要有限合夥組織能夠符合相關要件,同樣可以適用十年盈虧互抵規定。

企業想適用十年盈虧互抵,主要應達成三大要件:第一,會計帳冊簿據須完備;第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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