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可嘉惠於一般產業,惟租稅獎勵僅有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乙項
n現行法源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n適用對象:
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n申請資格:
n租稅優惠:
(1) 現行規定:
公司抵減稅額=研發支出金額 × 15%
僅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且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不可抵減以後年度。
(2) 經濟部擬具之「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2014年10月2日通過,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公司得就『現行規定』或『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且抵減率調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
上開租稅優惠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與前揭『生技新藥公司』相較,雖得適用之產業範圍較廣,惟優惠項目僅有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且抵減年限及抵減率之獎勵程度,亦未較優。
中小企業得有更多租稅獎勵選擇,惟與產業創新條例中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僅得擇一適用
n現行法源依據: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n適用對象:
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n申請資格: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 其他行業為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n租稅優惠項目範圍廣,謹列舉重要措施如下:
根據經濟部2014年11月7日預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中小企業,得以下列方式擇一抵減,且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1) 研發支出金額 × 15%;僅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2) 研發支出金額 × 10%;抵減年限為三年。
與前揭產業創新條例相較,並不限定中小企業從事之研發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但仍須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之漸進性研發創新活動。
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並取得其新發行股票時,免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額課稅;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全部轉讓價格(時價)扣除成本,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按轉讓價格的30%計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