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動態
從下架回收諾美婷 看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的腳步
2010-10-15

【工商時報】2010/10/15

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馬靜如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近日宣布,自10月11日起廢止含SIBUTRAMINE成份的諾美婷等減肥藥品許可證,藥商應於一個月內回收;相關藥商依之配合指示,立即下架回收撤離台灣市場。在此次事件中,政府的果斷執行力及藥商的配合度,均受高度肯定。然而,在許可證廢止首日,即有賣家透過MSN聊天室違法販賣此類藥品,因違反藥事法而遭移送偵辦。同時,民眾不但未生畏懼之心,反而搶購囤積,深怕沒了諾美婷將因半途停藥而復胖,此等怪現象,是否只驗證了台灣人不怕死的氣魄!?

此次藥品許可證的廢止,政府與廠商都努力保護民眾健康,為何民眾不領情?類似的憲法爭議,如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含量是否違憲?大法官於釋字第577號解釋,經衡量煙品業者的財產權與國民健康,認為煙品業者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範圍,而作成合憲解釋。對照而論,煙品業者可於回收改包裝後再合法販賣煙品;本案為何只有禁止販賣及回收一途?為何衛生署耗費許久時間與專業而核准的藥,卻只能說停就停?民眾之所以對衛生署的美意不領情,或許即因為衛生署對此尚未作足夠的宣導說明。

回顧此藥物的歷史新聞,不難發現我國行政機關決策過程是追隨美國的腳步。

當2005年美國消費者團體質疑諾美婷存在相關後遺症時,美國FDA並未決定禁用諾美婷;當時國內有了質疑聲音,衛生署表示其椄獲的不良反應通報僅是疑似通報個案,而未證實關聯性,因此也沒禁止。今年1月22日衛生署要求將具有心臟血管疾病病史者列為該藥品之使用禁忌, 9月16日要求藥商於一個月內提出「風險評估暨藥品管控計畫書」,供衛生署評估是否准許其繼續販售,但仍然未作出禁止銷售及回收的決定。俟澳洲TGA於10月8日公布此等成分藥品撤離澳洲市場,美國FDA同日公布藥商自願將該成分藥品撤離美國市場;此時我國衛生署即快速廢止所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其實,追隨的腳步並無可厚非,只是讓民眾不免感慨,希望在對藥品上市的審核時,我國主管機關也以美國FDA對同藥品的決定結果作為我國核准上市的重要參考,不要讓等藥的人常常苦等無著,被禁藥的人卻覺得彷彿被突襲性裁判,茫茫不知所措。

無論如何,如民眾在10月11日前即購買相關成份藥品,不但未向藥商要求退貨,反而繼續服用,致生危害健康與性命時,因我國刑法上相關罪行須具備違法性與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民眾罔顧政府的行政命令及藥商的配合回收,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販賣者是陽奉陰違地仍向其促銷藥品,否則恐難要求廠商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 Wise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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