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成員必須涵蓋產業界、學研界與政府三方之代表。
第一屆理事、監事由籌備委員會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或採大會投票辦理。通訊或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以及理事、副會長及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會長由理事互選之,並得選舉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需具理事資格。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無副會長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依序由副會長、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創辦人由第一屆創始會長擔任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1至3人,承理事會決議以及會長之命令處理本會事務。由會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視業務需要,設各類工作人員若干人,分中心及分組辦事,由執行長提請會長核可後聘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委員、人員人選,由會長聘免之,或由執行長提請會長核可後聘免之,並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總顧問一人及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由理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