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董事暨經濟部生技新藥審議委員 葉維惇執業會計師/稅務投資部副理 洪銘鴻
我國自1980年代起開始推動生技產業後,行政院即陸續推出「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等多項促進生技產業發展之政策,期能提供生技產業於發展過程中所需之研發、資金、人才及產品市場化等協助。而在政府與民間多年的努力與耕耘下,生技產業規模正不斷擴大與茁壯。截至2013年止,生技產業之營業額已達新台幣2,769億元,民間生技投資金額已超過420億元1,同時有越來越多生技公司朝上市(櫃)方向發展。
生技產業所涵蓋之範疇甚廣,包括新藥研發、醫療器材製造等,且生技產業與一般產業之特殊差異在於其先期投資金額需求大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政府以相關政策導向引導市場資金來協助相形重要,其中租稅相關配套政策即扮演投資人是否願意積極投入之重要因素之一。有鑑於此,總統府於2007年7月4日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新藥條例),規範諸多生技業獨享之租稅優惠,惟適用生技新藥條例之租稅優惠須先符合一定條件。而生技產業於公司營運發展之各階段應搭配不同租稅政策,以有效提升企業之租稅效率。
生技公司於營運發展階段可依其營運需求就各項租稅優惠配合運用,以達最大租稅效益。
一、生技新藥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各項租稅優惠比較:
項目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生技新藥條例 |
產業創新條例 |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2 |
從事研發製造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之生技新藥產業 |
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產業 |
適用階段 |
新創階段 |
增資及擴充階段 |
營運穩定階段 |
研發支出抵減 |
以下列方式擇一抵減,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抵減當年度稅額。 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0%抵減稅額,抵稅年限為3年3。 |
按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4。 |
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抵減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以研究發展支出當年度抵減,不可延用5。 |
人才培訓支出抵減 |
無特別規定 |
抵減規定同上研發支出投抵6。 |
無特別規定 |
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 (延遲課稅) |
中小企業及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或該個人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額課稅。 後續如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如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之7。 |
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後續如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8。 |
無特別規定,惟公司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9。 |
增資擴展創立或擴充之營利事業股東原始認股投資抵減 |
無特別規定 |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 |
無特別規定 |
增僱員工補助 |
企業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相關適用事項由行政院定之11。 |
無特別規定 |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補助期間以6 個月為限;員工為45 歲以上者,期間得延長為1 年,另補助人數有上限規定12。 |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認股權及後續緩課規定 |
特別規定,惟可運用一般員工認股權等獎酬制度。 |
生技新藥公司經一定程序,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13。 |
無特別規定,惟可運用一般員工認股權等獎酬制度。 |
1. 2014生技產業白皮書
2.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4.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
5.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6.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
7.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
8.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9. 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10.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
1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12. 產業創新條例第11條及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第11、12 條
13.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