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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賣器官?衛署:不得私相授受
2010-06-24

【中央社】2010/06/24

外傳有等候器官移植者,假藉提供「喪葬補助費」名義,說服死囚器官捐贈。衛生署今天表示,國內使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死後捐贈器官都需經分配,不能私相授受。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受訪表示,國內從民國94年4月1日就開始進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作業,只要是死後捐贈的器官,都會經由系統依照分配原則進行分配,即使病人企圖以金錢等誘因,說服受刑人死後器官捐贈,捐贈出來的器官還是要交由登錄中心分配,不能私相授受。

石崇良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訂,移植的器官應為無償捐贈方式,若違法將處新台幣9萬到45萬元,若協助進行不法器官捐贈、移植手術、醫師,衛生署將撤除其施行移植手術的資格。

【原文網址 https://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79560&type=%E7%94%9F%E6%B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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