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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法》草案通過 遺棄住民可撤照
2011-04-01

[中國時報 記者 秦蕙媛 陳文信 邱俐穎   ] 2011/04/01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未來長照工作民間機構占八成、公立機構兩成,人力以內需市場為主。為健全全國長照體系,將設置規模十億元的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由一定比例的菸品健康捐提撥。

民間長期照顧推動聯盟質疑,政院版草案根本不是「服務法」而是「管理法」,充滿對長照機構的管理跟罰則,完全忽視家庭照顧者的需求,也不見政府有積極作為,他們打算另提版本。

衛生署健康照護處長鄧素文回應,《長照法》是母法,至於長照機構的設置標準、品質評鑑、人員訓練等相關執行細節,會以子法規範,預估一年後出爐。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長照法》的推動將使長期照互服務與管理法制化,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打好基礎,有助整體照護服務體系及產業的發展。《長照法》列為行政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草案明定,「長期照護」對象指身心失能持續達六個月且狀況穩定者,接受長照必須先由長照機構進行評估,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收住式三類。長照服務院必須經過訓練認證,領有證明,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以積分辦理證明效期更新。

草案中對長照機構規範諸多,以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的權益,長照機構應與接受長照服務者或其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長照機構除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安全,或為必要之權益保護,不得對其錄影、錄音或有其他侵害個人隱私之作為。

若長照機構對失能者有遺棄、虐待、傷害或其他侵害其權益情事,輕者處卅萬元以下罰鍰,最嚴重撤銷機構設置許可。

[資料來源:Wise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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