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動態
大學內部研發成果管理單位之整合
2012-01-10

【撰文/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許舜喨】2012/01/10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及其衝擊下,大學在現今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已不再僅是傳統上負責傳道、授業、解惑的學術殿堂,而更進一步地擔負著國家發展新知識、新技術等創新研發成果的關鍵角色。根據教育部99年度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總計有163所大專院校[1],且參照國科會統計資料庫之統計數據,從2005年至2009年止,每年平均有399億元的研究經費投入於大學中,而其中直接來自於政府方面的資助為其最主要的經費來源[2],上述統計凸顯出我國在科學技術等相關創新研發方面,相當倚重大學內部所擁有的專業人才及研發能力。

為了讓大學研發成果的運用為國內產業界及整體社會帶來更大的實質效益與回饋,目前除了於科學技術基本法放寬大學技術移轉機制的法制,予以較彈性的規範外[3],在管理研發成果相關單位組織面的設立上,政府亦積極於各大學中推動,包括在經濟部、國科會各別的主導推動下,於大學校內已行之多年而與研發成果相關的管理單位分別有育成中心(Incubation Centers)及技術移轉中心(以下簡稱技轉中心)。另外,教育部並特別以技職專校為對象推動設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4]

上述三種單位雖然皆係大學校內研發成果相關的管理單位,但其仍各自有不同面相的功能。以大學型的育成中心而言[5],其主要係藉由提供大學本身所擁有的儀器設備、技術、服務或管理諮詢等多項資源,以孕育新事業或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藉此降低創業及研發初期的成本與風險,提高事業成功的機會。而技術移轉中心則是將學校裡既有的研發成果,包含有形及無形,移轉給業界從事商業化的利用,透過技術移轉的程序,授權給企業或廠商實際生產製造或作加值運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在教育部的定位下則是不僅止於進行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等工作業務,其亦同時兼具產官學研資源整合與聯絡中心的功能。   

儘管育成中心、技轉中心以及產學合作中心皆是屬於將研發成果商品化運用的管道之一,但由於其分別係由不同部會所推動設立,且各部會對各中心的定位及賦予的任務皆不盡相同的情況下,使得大學內部可能同時存在育成中心、技轉中心以及產學合作中心等不同的運作單位,如果缺乏有效的縱向、橫向連繫則可能造成學校內部組織各司其職,不但分散學校內部資源,更削弱了研發成果技轉的效率及成效。因此為更加有效的管理大學內部之研發成果,以促進及提昇技轉效率、績效及品質,對於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的整合及強化為其組織面上必要解決的課題之一。

有鑑於此,教育部自民國97年起即基於整合各部會及學校資源的前提下,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該計畫以3年為限,每年以約1600萬元專案的方式補助遴選的11所學校[6],其目的即在於整合其校內育成、技轉及產學合作等資源,輔助大學進行內部管理單位的組織重整擴大其規模,並得藉此引進專業的經理人。易言之,原則上於校內設立一產學營運中心,並在該中心內將原先校內的育成中心、技轉中心以及產學合作中心分設成各小組,由其各小組人員分別負責育成、技轉及產學合作等不同的事務。而據教育部今年公布的資料顯示,在該績效激勵方案之施行下,受補助的11所學校於98年度至99年度開創智慧財產收入之總金額成長了32.1%[7],顯見其整合資源後確實對於技術移轉帶來正向的助益。

大體而言,大學校內研發成果相關的管理單位於整合後,不論從技術移轉成長的效益上或學校內部組織的統整度上來看,皆收到正面的成果,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大學校內研發成果管理單位於未來似應朝著整合的大方向前進。惟管理單位雖於整合後帶來助益,但其仍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ㄧ、產學營運單位的設立跨足多部會但缺乏統一法規

從前述可以知道,產學營運單位的整合設立雖然係由教育部所主導,但其內部所設立的育成、技轉及產學合作小組,原先是由經濟部、國科會及教育部等多部會所各別鼓勵推動設立的,而在各部會大多訂有其相關管理辦法且對三種單位在定位上及賦予的任務上皆不盡相同的情況下,易造成營運單位在適用法規上的混亂,而影響其運作的效率。因此,各部會彼此間的協調及互助對於產學營運中心運作的效率即顯得相當的重要,未來或可於科學技術基本法或其他相關的管理辦法中訂定政府應輔助公立學校設立研發成果管理單位之規定,並就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的設置、運作等原則性事項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

二、產學營運單位經費來源過少且尚未普遍

教育部的「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原則上僅補助3年,當教育部的補助計畫結案後,產學營運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即為學校內部的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就技轉獲利的金額規定依比例分配給營運單位的經費,且以目前大學對於授權金的評估及談判尚未成熟的環境下,營運中心能藉由高額的授權金而分配取得相當之經費來源的機會甚少,因而如何增加營運中心營運的經費來源,則是另一項重要的問題。

因此,為了讓產學營運單位的運作得以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大學內部的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就技轉獲利金額的分配比例似應給予其更寬鬆、慷慨的配予額度。此外,政府亦得於科學技術基本法中,增訂利於大學吸引企業經援或贊助的相關原則規範,一方面擴充學校產學營運單位的經費來源,另方面亦避免學校過度仰賴政府的經費補助。

而關於產學營運單位尚未普遍的問題,則是因上述教育部的計畫除了補助時間有期限之外,受補助的學校亦僅遴選了全國11所大學,其餘未受補助的學校未必能以自籌經費的方式,而設立整合式的產學營運中心,造成校際之間彼此有落差。因此,未來亦應積極加強各校之間的橫向合作,以彌補校際之間管理單位規模及專業上的落差。

四、產學營運單位人員常規化的設置及專業培訓

由於目前大部分的學校產學營運單位之人員大多由其校內的行政職員兼任或係聘用研究助理的方式設置人力,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可能較不具專業性,且在管理的態度上亦較不積極,而有鑑於專業人員的設置對於大學校內研發成果運用的成效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針對產學營運單位內部人員的設置似應採取常規化的設立制度,且亦得透過補助其車馬費、報名費等方式鼓勵其內部人員至培訓單位受訓學習或至校內相關系所修課,以增加產學營運單位人員的專業度及學習誘因。

綜上所述,有鑑於專業的管理單位能促進、提昇大學技術移轉的成效、品質,對於大學內部相關的研發成果管理單位整合的推動及施行,實值肯定。惟在整合後所可能帶來的跨部會協調、營運經費增加、人力設置等問題,則有待相關部會以更積極的態度,並基於行政機關協助的義務來共同解決,讓大學技術移轉機制邁向更完善的環境。

 


[1] 教育部統計處,https://www.edu.tw/statistics/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956。(last visited on 2011/12/18)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統計資料庫:https://nscnt12.nsc.gov.tw /WAS2/ technology /AsTechnology Statistics.aspx?ID=3。(last visited on 2011/12/20)

[3] 我國於民國90年制訂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該法第6條第2項中針對政府出資之研發成果的歸屬下放予執行單位,讓研發成果之執行單位得以進行運用,該法最新修正草案亦於今年11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係自90年公布施行以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參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ctid =-1&size =30&sort = 0&order=1&q=%e7%a7%91%e5%ad%b8%e6%8a%80%e8%a1%93%e5%9f%ba%e6%9c%ac%e6%b3%95。(last visited on 2011/12/20)

[4] 教育部為加速讓技專校院將師生研發成果產業化,並鼓勵教師由產學合作反饋教學,以提昇教學內涵及品質,協助技專院校發揮務實致用的教學特色,於2002年遴選相關重點領域及六所技專學校,成立產學合作中心,該六所技專學校分別是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參許進忠,區域產學合作中心的任務與功能,技術及職業教育季刊,第1卷第2期,頁90-91。

[5] 育成中心依設立主體來區分的話可以分為政府機構、大專院校、民營企業以及財團法人等四種類型,而我國育成中心最大特點即在於以大專院學型的創新育成中心居多,大約佔目前總計131所育成中心中93所。https://incubator.moeasmea.gov.tw/。(last visited on 2011/12/20)

[6] 11所學校分別是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台北醫學大學、中原大學、逢甲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參教育部第458期電子報,https://epaper.edu.tw/topical.aspx?period _num=458&topical _sn = 555 & page=1。(last visited on 2011/12/20)

[7] 參教育部第458期電子報,https://epaper.edu.tw/topical.aspx?period _num=458&topical _sn = 555 & page=1。(last visited on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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