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動態
台灣自由經濟貿易區發展前瞻與相關議題初探-以國際醫療專區為中心(1)
2013-11-06

一、前言

在面臨日益嚴峻的全球化與國際化貿易浪潮下,左右各跨國企業是否投資的考量重點已不再侷限於被投資國是否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可供開發取用,而是將一國投資環境的優劣、法律規範寬嚴、基礎建設等貿易自由化程度一併納入評估的一環。此種投資思維的轉變將使台灣等缺乏天然資源與廣闊腹地發展優勢的國家有機會在不過度影響國內經濟秩序與衝擊的情況下,藉由實行更加開放自由的經貿政策法規,及打造更友善的經貿投資環境,引進外資挹注本國重點產業,刺激本國經濟成長,而自由經貿區的設立便是上述政策的最佳體現。近來在全球經濟疲弱,各產業缺乏成長動能,製造成本上升,外資投資意願低落,產業外移多重困境下,如何在過去奠定的基礎上持續提升第一、第二級產業硬實力的同時強化我國第三級產業軟實力,提升國際能見度,亦是當前不容忽視的嚴峻挑戰。

為遵循馬英九總統"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活力經濟施政主軸,以求達成「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提升國家競爭力」與「釋放企業活力」等三大目標,並為簽訂兩岸服務貿易架構協議與加入「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做充分準備,行政院於2013年3月27日公布「自由經濟示範區規畫方案」,運用各部會的資源與能量,促使現存之自由貿易港區轉型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並結合台灣的地理位置、先進技術、語言文化與台商經營優勢,打造四大示範區,最終成為「亞太自由經貿中心」。其中,四大示範區內「亞洲重症與觀光醫療中心」[1]的成立不僅是本次方案中的重點施行項目,亦是實現我國自 95 年推動「2015 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及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於96 年10 月委託成立醫療服務國際化之專案管理中心以來,期待能針對目前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通路規劃與行銷面向,研擬不同服務模式策略、打造國際級醫療服務平臺願景的重要里程碑。惟由於此國際醫療專區的政策規劃與運作方式和我國現行法制規範及投資限制差異甚大,如此大的變革亦引發產、官、學、研及民間熱烈的討論。本文將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中所設置國際醫療專區部分的政策規劃進行初探與討論,期能提出目前政策規畫中可能疏漏或不足之處,並針對各點提出建議。

二、我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設立目的、發展沿革與規畫特色

(一) 設立目的:

「自由經濟貿易區」係指一國或一經濟體於內部劃定特定區域,透過政策和特別法的制定,放寬既有國內法規限制而在該計畫區域內營造出可與國際接軌、更優質友善的投資環境以吸引海外投資與跨國大型產業之進駐,使重點產業之國內、外廠商得以形成產業聚落,創造優質就業環境,提升技術水準,促進目標產業的蓬勃發展和產業升級新動能,並透過在局部區域內施行開放政策以減少對國內相關產業所產生的衝擊與影響。惟自由經貿區的設立、存續與發展具有高度的政策依賴性,故綜觀國際上多數成功的自由經濟貿易區皆在設立之初由政府先行縝密規劃與明確定位自由經貿區的功能目標、經營模式、設立區域等要素,進而因地制宜訂立適用該國國內商情的法律、行政命令、執行細則或配套措施,以在鬆綁土地、租稅與勞動之法規,順暢資金、貨物、人員及技術之流通後,有效推動投資與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營造優質且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長期結構加速良性調整的政策目的。

(二) 發展沿革

近年來,韓、日、中等國紛紛祭出自由貿易特區、經貿特區或保稅區等政策優惠吸引海外投資。為了趕搭經濟區域整合的熱潮與在亞洲各國環伺競爭態勢下脫穎而出,我國政府於2011年9月馬英九總統宣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時首次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概念,2011年12月行政院通過經濟部所提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構想」,行政院接續於2013年3月27日公布「自由經濟示範區規畫方案」,將採取不同於過去科學園區或自由貿易區著重於帶動第一級或第二級產業成長與發展的政策,近期將投入設立以著重於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協助我國「智慧運籌」、「農業加值」、「國際醫療」與「產業合作」[2]四大重點產業透過鬆綁現行法規、制定示範區特別條例與行政命令,透過示範區域內的租稅優惠作為初期積極吸引新企業投資的誘因,引進外資擴大國內投資規模與生產效能,從而發揮產業群聚效應,產生規模經濟與綜效,增加新的稅源[3],同時示範與檢驗國內目前具有前瞻性產業活動自由化的成效。

(三) 規劃特色與推動措施[4]

本文在此部分的論述將先介紹經建會提出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一般性推動措施,其後將針對國際醫療專區部分之規畫重點進行簡介:

1. 階段實施

依照經建會之規劃,初步規劃以經濟部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央主管機關,而「自由經濟示範區規畫方案」將分為兩階段實施:

  • (1) 第一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前)針對僅需修改行政法規者優先辦理,將在2013年7月底相關辦法完成修訂後上路,並同步研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此階段將著重於以現行自由貿易港區「五海一空」(包含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蘇澳港、桃園航空城)「境內關外」為核心開始推動,透過前店後廠[5]委外加工,結合鄰近園區先行同步推動,並預計將在北、中、南地區自然形成產業聚落,並審視對國內醫療環境之影響;
  • (2) 第二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後)則須待《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後再擴大實施,將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方式對提出申請設立地之設置效益、發展腹地、交通便捷等要素考量後辦理並增設園區。

 

2. 本國及外籍勞工任用與進出自由化

  • (1) 外籍專業人士得以委任或承攬契約的形式,以提供專區所需服務;
  • (2) 放寬外籍白領人士來台工作限制

對於專區內事業雇用外籍白領專業人士工作之限制,本次規劃方案將免除兩年工作經驗、鬆綁專區內事業營業額、短期停留免簽證等限制,並放寬專區內一定規模事業得申請陸籍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商務居留的限制,針對專區內邀請陸籍白領人士來台從事一個月內之短期商務活動,目前已免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亦比照外籍人士之相關規定取消人數限制,並視情況核發3年期之多次出入境許可。

  • (3) 經建會2013年1月16日提出區內廠商聘僱外籍勞工的定期契約將從1年延至3年,並可續簽兩次契約至9年,而引進外籍勞工之數量亦將以40%為上限

3. 租稅優惠(第二階段實施)

  • (1) 吸引台商及外商投資:

台商若將海外所獲配的股利或專區內事業經營之海外盈餘匯至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並增僱一定比例員工人數,則可免除其在最低稅負制之課稅,亦即享有完全免稅的租稅優惠,以增加海外台商回流投資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意願。

  • (2) 進入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貨物,其銷售額之10%,可以享受免營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目前行政院亦研議是否針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租稅部分,進一步予以免徵。
  • (3) 租稅優惠期限:

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限規劃將以十年為期,個別減稅條款的優惠期限上限為三年,符合特定投資條件者,匯回盈餘可免課17%的營所稅,或20%最低稅負所得稅等一次性免稅的租稅優惠。

  • (4) 鼓勵跨國企業來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

此項租稅獎勵曾被規範在目前已落日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本次提出的主要內容在於若跨國企業選擇在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總部設立三年內,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權利金及其他投資收益匯回台灣進行實質投資或創造就業達一定標準者,其營業所得稅率即可自原訂之17%降為10%之優惠。

  • (5) 鼓勵企業投入研發並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及技術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投入高度創新研發的企業,其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為三年,將較國內一般企業或其他經濟特區的企業為長,其研發支出金額15%限度內,各年度可抵減限額則為應納營所稅額的30%。 針對外商提供或讓與專區內事業欠缺但亟需的專利及技術授權而取得之權利金等相關所得將予以免稅優惠。

  • (6) 提供租稅優惠誘因吸引外籍專業人士至專區工作

外籍或陸籍專業人士若至專區工作將可獲得免申報海外來源所得,若以商務居留身分來台工作者,前三年之薪資所得,將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之總額。

4. 資金取得與融資需求

  • 放寬專區內資金流動與投資限制

專區內事業可是實際業務或經營所需,區內事業資金得自由移動,對專區內之外籍人士不涉及新台幣之金融需求方面,將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6]提供服務; 此外,在無涉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將針對在專區內投資製造業的陸資,比照外籍人士投資規定,同時參照WTO承諾,放寬陸資投資區內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專區所需之服務。

 5. 土地取得

專區內將由政府擔任開發主體,專區內土地將以租賃的方式供進駐廠商運用。此外,將依照區域特性使既有專區無須另行變更土地,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功能分區管制計畫送內政部核備,並依據專區內產業屬令使各專區可自行擬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或計劃容許使用。

6. 國際醫療專區規劃重點

  • (1) 醫療人員服務時數與人數限制:

依據目前經建會之方案規劃,未來將僅會在全國規畫 3-4 處國際醫療專區,專區內執業之醫師如以報備支援方式至專區內提供醫療服務,將訂立其可在專區內服務的時數上限,並且不得影響於母院之服務; 專區醫療機構院內將優先聘用國內醫事人員。為強化競爭力,日後區內將考慮開放聘用外籍醫事人員,但以20%為限。

  • (2) 醫療機構公司化經營

為便於推動國際及兩岸醫療業務,並符合目前多數先進醫療大國對於醫療機構公司化的趨勢,第一階段區內僅准許社團法人[7]成立國際醫療機構;如第一階段實施後對國內醫療產業未有負面影響下,第二階段將推動特別法之立法,待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才會開放設立公司化法人,授予專區內醫療機構更為彈性之經營模式,外籍人士亦可充任國際醫療專區醫療機構之董事,惟實施初期外籍董事比例不得逾董事總額之1/3。行政院目前亦已提出醫療法第4條、第90條及第115條修正草案,欲放寬現行法規限制使專區內之醫療機構將可以以公司型態經營,不得成為健保特約機構,規模僅200-500 床,且病床數採專案額外許可,設備設施均係獨立設置,但其醫院管理仍應符合現行醫療法之相關規範,並須依法繳稅以挹注國庫,與回饋一定比例年度盈餘挹注健保制度資源所用,而國內專區外的其他醫療機構仍維持非營利性之醫療法人機構。惟根據衛生署的國際醫療園區招商說明資料,「國際醫療專區」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將不受醫療網醫療資源床數限制,也得不受醫院評鑑。

  • (3) 專區內國際醫療機構設立地點、資金來源與設立方式

礙於目前政府財政拮据,故傾向不另設置國際醫療發展基金,而是透過鬆綁法規鼓勵投資。方案實施初期規劃各專區內僅限成立一家國際醫療機構,惟陸資不得經營。此外,專區地點將由醫療機構取得土地並自行就醫院及周邊之附屬設施進行整體規劃,並經衛生局核轉本署審核通過之後,始予以指定成為國際醫療專區,而未予指定或限制專區設置地點。

  • (4) 推行重點項目

國際醫療專區推動初期重點將放在開辦美容醫學、健檢、重症治療等項目,並放寬養生療法、SPA、健康產品等相關產業進駐,在未來期望亦可提供醫療、醫美、健檢等一站式購足的服務[8]

三、 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國際醫療專區之優勢與影響

相較於亞太各國,我國向來以具有豐富醫療資源,醫事人力充足,人才培訓完備,醫療品質具國際水準之競爭優勢[9],醫療收費價格亦較歐美醫療機構便宜,對於活體肝臟移植手術、顱顏重建手術、心血管治療及內外科手術、人工生殖技術、關節置換手術成功率及品質更享譽國際,深具國際競爭力,惟2010年台灣的國際醫療服務僅一萬二千人,產值僅二點八四億台幣,對比新加坡在二○○九年即服務超過六十萬外籍病患與家屬,泰國在二○○九年即服務超過二百萬名外籍病患,創造十二億美元營收[10],如何提升我國國際醫療服務產值,建立與厚植國際醫療品牌和聲譽,促進醫療專業人才流動、技術交流和投資對我國來說將是刻不容緩亟待面對的問題。而我國目前將在自由經濟示範專區設立國際醫療專區與臺灣醫療服務國際化行動計畫的規劃,預計將可吸引國際病患慕名前來就醫,吸引外資投資設立大型醫療機構,帶動周邊及相關醫療、醫美、觀光健檢等產業經濟發展,形成產業群聚效應,締造驚人的國際醫療服務產值[11],亦是對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持續推動臺灣醫療服務國際化的成果展現。

 四、國際醫療專區設立與規劃可能面臨的劣勢與問題:

      (一) 我國國際醫療產業現況與困境

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起步較歐美與亞洲各國晚,近來吸引大批陸籍遊客來台的醫美與觀光健檢產業也因目前從事相關醫療服務的機構亦多為私人診所或零散分布在全台各處,醫療資訊龐雜,醫療簽證申請程序繁複、醫事人員是否具備多元語文能力、醫療院所擁有相關國際認證稍顯不足等問題,導致不利國際旅客或病患前來就醫或求診,整體國際醫療服務價值鏈未徵完整成熟,國際行銷通路與醫療口碑亦尚未暢通,導致現階段雖國內相關產業欲與鄰近各國分食國際醫療大餅,各界看好未來發展前景,政府雖逐年推出「健康照護升值白金方案」、「臺灣醫療服務國際化行動計畫」等政策,期待能為國內國際醫療產業注入活水和成長動能,但各方案與政策規劃間多有法規或規劃內容疊床架屋,相互扞格或彼此間毫無關連性的情況,以至於長期以來有呼聲甚高但卻遲未針對國際醫療產業目前面臨的問題進行全盤檢討並提出全面性的解決方案的問題。

      (二) 國際醫療專區勞工任用問題

依據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之規畫內容,第一階段將要求專區內進駐之廠商與公司優先任用本國勞工與醫療服務人員,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管中閔曾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國際醫療,將有助吸引退出市場的護理人員回流,提高護理人員的合理待遇,有助解決醫療人員不足的問題。惟若衛生署及相關部會可能忽略國內目前面臨的「護士荒」情況係源自於護理人員短缺,超時工作,薪資結構設計、國內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等數個因素長期惡性循環下的結果,若未獲得妥善解決或制定配套措施積極改善護理人員的就業環境,逕希望透過此方案的實施可以解決問題,則初期將可能發生護士為求更高薪資所得而湧向專區服務的問題,使國內專區外的醫療院所缺乏護理人員的情況會更加嚴重,待第二期開放外籍醫事服務人員來台服務後,雖有員額限制,但將可能衝擊原本專區內的國內、外相關醫療護理人員的就業情況,基本問題始終未獲得改善和解決。

      (三) 醫療機構公司化經營衍生的顧慮

依據目前經建會之規劃,示範區第二階段將試行醫院公司化的制度,行政院目前亦積極推動醫療法之修正,以在法規許可的範圍內允許專區內之醫院得以以公司的型態經營,惟一旦成立醫療公司,將無可避免須以營利為目的,若公司以高薪或抽成做為誘因,將可能使醫師為病患開立高額卻非最適病人情況的自費藥物,或主力推銷高額的療程,而非以病人所需做最適考量,而專區內的高額薪資亦可能使優秀醫師為求更高報酬而規避法規之限制,將看診時數集中於專區內。

      (四) 國際醫療糾紛處理與維繫國際醫療機構服務品質

本次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設立之「亞洲重症與觀光醫療中心」將可能提供風險性極高的侵入性醫療服務,此類型醫療服務所需之術前諮詢以及術後回診均可能耗費大量時間,且若我國醫療服務人員不具備優良的語言溝通能力,便極可能產生國際醫療糾紛。除求診者可能會尋求如健康檢查、預防保健等較低侵入性的基本保健服務項目外,依據目前我國醫療法第八章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醫事審議委員會,分別負責醫療制度之改進、醫療技術、人體試驗、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醫療收費標準、醫療爭議之調處等之審議作處理,但在目前沒有相關委員會配置的情況下,未來如何妥善協助國際醫療專區內的相關醫療服務機構及求診就醫旅客處理可能的醫療糾紛,也是目前主事者將是不容忽視的議題。此外,根據衛生署的國際醫療園區招商說明資料,「國際醫療專區」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將不受醫療網醫療資源床數限制,也得不受醫院評鑑,但依照國內醫療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國內醫療機構之設立係為高度管制且應成立相關專業評鑑委員會對醫療服務品質加以把關和審查,國際醫療專區內如此寬鬆的政策規定是否能夠持續維持示範區內醫療機構的醫療品質實質得觀察和商榷。

     (五) 示範區內之法規和措施是否可成功複製至全國

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說明」簡報中曾提及可藉由此經濟示範區所顯現的產業自由化正面綜效,推廣至全國並擴大使用;若產生負面綜效則可藉此理解可能的相關衝擊,但本文認為既然示範區內適用的行政命令或特別法與區外法規可能有所扞格或不同,示範區域內、外產業能享有的租稅或政策優惠亦有所差異,如何全面將正面綜效或成功經驗擴及或複製至示範區外的產業,可能有其困難度;此外,一政策的施行勢必將對示範區內所有進駐的產業和廠商有其重大影響,若在尚未齊備相關配套措施與評估後續可能帶來風險與問題前即據以實施,不僅將可能對於進駐產業與廠商有更多的衝擊,亦可能喪失原本推動經濟自由化的美意,打擊日後後進廠商投資的意願。

     (六) 示範區內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明確,法規與配套措施未臻完整即貿然實行

此外,我國國際觀光醫療產業的蓬勃發展除須要積極引進外資、促進技術交流等上述提及的要素外,主管機關衛生署以及在專區內醫療機構公司化後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是否能夠在扮演行政監理機關的角色外,持續積極促進、輔導與把關相關醫療機構應肩負的社會責任與醫療道德,並確實保護病患權益,以減少目前國內就醫民眾對未來醫療機構公司化將帶來醫師唯利是圖,醫療階級化等可能的顧慮。又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與醫療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立法院三讀之前,對於在專區內投資成立醫療中心的來說,其醫療中心之規劃、設立是否應向現行自由貿易港區之主管機管交通部報備備查,又應由哪個單位審核投資者是否確實符合設立資格、人員任用和投資規定,之後若更改為公司化經營後,是否有規劃相關單位協助輔導其組織型態變更,或監督其營運,目前都未見任何明確規劃和公佈任何配套措施,如此大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期性是否將使潛在的投資者卻步,值得觀察。

     (七) 其他隱憂

根據現行醫療法第46條及53條之規定,針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醫療機構皆分別要求應將結餘用至對我國醫療有積極助益之部分[12],以實現醫療機構應負擔的社會與公益責任,對於醫療機構董事人數及身分、專業[13]與國籍亦設有限制[14]。惟依據目前衛生署的說明僅是規劃將國際醫療機構的結餘提撥一定比例挹注至健保中,但其比例為何,提撥至健保後該款項的應用和監督又應如何運作,方案中皆未做說明;又對於外來開放外國投資後,外資投資興建的醫院體制是否能夠與本國醫療人員與既有醫療文化相容,相關醫護人員、醫師及其他相關產業任用勞工之工作權益與薪資等勞工保障是否能夠比照國內勞基法等相關法規加以要求,實為隱憂。

      (八)與相鄰經濟體內之經濟特區可能形成競爭態勢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唐永紅副教授在《中國評論》月刊5月號發表之《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及其影響》專文中表示,海峽兩岸在毗鄰的局部區域單方面推行經貿活動自由化政策措施,雖以長期觀點來看有助於推進兩岸整體層面的經貿活動正常化與自由化進程,但短期上亦將可能導致在相同產業領域中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性態勢。以相鄰我國之廈門經濟特區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為例,雖兩經濟特區的經貿自由化程度不高,但腹地廣大卻是對發展製造業或貨物進出口的一大利多;而在國際醫療專區的發展上,鄰近的日本、泰國、韓國、印尼、菲律賓等國亦在多年前便深耕此領域並設立數個相關國際醫療特區,不僅成功建立觀光醫療服務價值鏈及國際口碑,多數醫療人員亦具備優良的外語溝通能力,醫療價格亦與我國相去不遠,造成嚴重競爭威脅。如何與競爭對手尋求合作機會,爭取平等甚至利多的相互開放與投資環境,減少貿易自由化或開放國內醫療市場後導致的兢爭衝擊值得深思。

     (九) 國內醫療服務人員就業機會可能遭縮減或排擠,抑或集中於國際醫療專區服務影響國內就診民眾權益

根據經建會提出之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國際醫療專區雖將排除陸資投資,並要求在第一階段以任用國內相關醫療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但第二階段將開放20%的外籍或陸籍專業人士得於專區內參與醫院營運與提供醫療行為,屆時預計將會對國內相關從業人員就業機會產生影響,若有發生醫療糾紛,此些外籍醫師或護理人員是否可適用本國醫療法或相關醫療法規究責,保障病患權益,亦未徵明確。此外,目前經建會之規劃係開放國內民眾可以自費方式前往醫療專區就醫,而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提供在專區內投資設立醫療機構的企業或個人多項租稅優惠措施,惟這樣的政策規劃是否將導致專區內的醫療機構可降低經營成本,進而衍生與區外相似性質的醫療機構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此外,經建會表示原則上僅會在各專區內成立一家特區醫院,但對於如何篩選出合格的特區醫院,其篩選標準、成立資格和限制等均未見有任何明文規定或相關規範。

 接續下篇

 


 

[1]目前初步規劃將自由經濟示範區打造成產業創新整合中心、新世代自由貿易港、國際人才培育中心、國際健康醫療中心、農產品加值運銷中心等具特色的五大區域產業中心。

[2] 2013年7月9日經建會管中閔主委表示7月底將向行政院報告關於將金融業納入示範區範疇的初步規畫,期待藉此讓國內金融商品更為多元化,促進金融業的財富管理業務,同時提高貿易融資的需求,有助於金融業發展並吸引相關人才與資金。

[3]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說明,頁7。

[4]   參考資料: https://udn.com/NEWS/FINANCE/FIN13/7793508.shtml#ixzz2OqMi7FtZ,楊湘鈞,自由經濟示範區 選定「五海一空」,最後瀏覽日:2013.11.05; https://www.investintaiwan.org/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1,蘇秀慧、陳美珍,自由經濟示範區大規模減稅,最後瀏覽日:2013.11.05。

[5]例如臺中港與彰濱工業區結合,企業無需要另設公司或遷移,進出示範區港口貨物均免關稅,以有效提昇競爭力。

[6]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並減少外匯管制,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藉由其與OBU的往來可獲得合法節稅,享受優惠利率,資金自由出入及靈活調度等好處。

 

 

[8]原衛生署預訂招攬境外旅客自費醫療的首座國際醫療專區在新竹生醫園區設立,但因當地人士選擇重症醫療中心,擬轉而設在桃園航空城A18青埔站區,搭捷運距機場5分鐘,佔地22公頃,預計採BOT(興建、營運、移轉)方式營運,將結合200床以上的醫院以及4星級旅館,預計總投資額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

[9]世界著名之英國經濟學人信息部(EIU)於2000年針對全球27個主要國家,利用十三個健康指標來進行排出世界健康排行榜進行健康情形的評比,而臺灣獲得全球第二名的殊榮,僅次於瑞典,更領先於加拿大、日本,而在2003年美國廣播新聞ABC亦曾以「健康烏托邦」為標題報導臺灣的健康保險制度及醫療完整度;2007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世界競爭力評比」中,臺灣在醫療保健基礎建設獲得全世界第13名的優異成績。資料來源: 王啟秀,孔祥科,李福軒,周玉琴,臺灣設立國際醫療專區競爭之策略,頁5。

[10] https://alin.ar.com.tw/arpage.aspx?pageid=ar001075-co202403,2011.05.27「高雄國際醫療專業園區」 -- 公聽會,最後瀏覽日:2013年11月5日。

[11]以原定成立之桃園國際醫療專區為例,依照衛生署預期在未來4年內將可吸引4萬5千人次的海外人士來臺就醫,帶動民間投資40多億元新臺幣,並創造100億元以上的產值。資料來源:同前註,頁3。

[12] 醫療法第46條 :「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醫療法第53 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13]   依據目前我國醫療法第五條規定:「我國目前可設立之醫療機構包含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此外,依據我國目前醫療法第30條之規定,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14] 醫療法第50條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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