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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業者進口時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 未依規定可處罰鍰 食藥署加強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2015-12-29

【中華日報  醫藥資訊  2015-12-29  記者戴淑芳  報導】

針對食安風暴多來自業者違法添加有害物質,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為加強源頭管理,輸入台灣的複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都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檢附原產國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

食藥署表示,為強化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管理,自1041210日起,依據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原產國的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的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針對「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衛生福利部1228日發布解釋令進行解釋,供業者遵循。

食藥署表示,「產品成分報告」應載明個別原料名稱,如屬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稱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

「官方衛生證明」係指由出產國出具產品的「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出產國或負責廠商國出具「產品衛生證明」、「產品自由銷售證明」或相同性質之證明文件。

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時,應依規定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報告及文件,始得輸入。

食藥署表示,如於國內查獲已輸入的複方食品添加物,輸入時未檢附報告及文件,可依食安法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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