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動態
農藥殘留容許量 食藥署修正標準
2016-07-15

【中華日報  2016-07-15  記者黃興文】

食藥署14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根據風險評估,並針對國內外農藥使用辦法,改善混用農藥的情況,修正內容計增修訂59種農藥在376種蔬果及穀類等農產品的殘留容許量,及增列波羅蜜於大漿果類。

 修正要點為,增修訂59種農藥在376種作物類別的農藥殘留容許量,並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

 另,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經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食藥署表示,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管理,該修正由該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持續核准國內使用農藥及增修訂殘留容許量。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未來將根據訂定的標準,持續對於市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進行監測,若發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到2億元罰鍰,並由各地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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