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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營養宣稱標準 明年元旦上路 零反式脂肪、低鈉等可依法宣稱 標示不實處4-400萬元罰鍰

【中華日報  2015-03-04 醫藥資訊  記者戴淑芳 台北報導】
為加強食品標示管理,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天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明訂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標準,自明年元旦起,如「零」反式脂肪、食鹽加碘量上限、「低鈉」等都可依法宣稱,但若標示不實,可處罰4萬-400萬元。
食藥署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3項授權規定,擬具「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公告,供業者在食品標示時,有所依循。「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兩種類別。
在「需適量攝取」的營養宣稱部分,明確規範如攝取過量,將對健康有不利影響的營養素,包括: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以反式脂肪為例,在固體(半固體)及液體食品標示為「無」、「不含」或「零」時,每100公克含量不得超過0.3公克,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另宣稱「低鈉」之食品,除每100公克鈉含量不得超過120毫克,也須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
在「可補充攝取」的營養宣稱,則針對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的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
而宣稱「碘鹽」、「含碘鹽」或是「加碘鹽」等同意義字之鹽品除碘含量必須達到或超過12ppm,亦須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加註標示醒語:「本產品含有碘,為必須營養素之一,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及碘131放射治療患者。」 此外,舉凡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糖果類食品(不含口香糖、泡泡糖),及糖所占熱量超過總熱量10%的汽水與可樂,還有調味料類、醃漬醬菜類等食品,也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及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
食藥署表示,上述標示遵行事項新制,從明年元旦起實施,業者若未標示,依法處3萬-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處4萬-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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