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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北歐這樣做 醫療訴訟變少了

【商業週刊(臺灣) 2015-05-29  商周話題  記者張瀞文  報導】

多年來,醫療糾紛該怎麼處理?始終是醫、病雙方爭論不休的議題,最近因為衛福部強力遊說要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讓醫療糾紛議題再度成為輿論焦點。

台灣一年的醫療糾紛到底有多少?根據醫改會二一二年統計,十一年來,醫改會累計接獲近四千件醫療糾紛申訴,平均每年約四百多件的醫糾訴訟,醫改會認為這些浮上檯面的只是冰山一角。

根據醫改會參考陽明大學公衛所副教授楊秀儀的研究,加上醫改會依據健保醫療服務量推估,台灣每年約有五千件醫療糾紛還沒浮出檯面,一年至少有一萬八千名醫療過失受害者求助無門、或者不知如何爭取權益。

民眾在就醫時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醫師也害怕被告,為了創造醫病雙贏的局面,《醫糾法》應運而生。

《醫糾法》立法動機,除了替醫師減少醫療訴訟之苦,降低病患或親屬提起訴訟,最重要的是「降低醫療的系統性風險」,所以整套法案主要是處理醫病之間「調解」、「補償」以及「除錯」三大問題。

此外,該法背後還綁著另一條很重要的修法,那就是醫界高度期待,《醫療法》八十二條之一「醫療行為刑責合理化」,也就是俗稱「醫療行為除罪化」的修法。

醫糾處理各國比一比

比法律,台灣不算苛刻醫師擔刑責,德、法皆如此

「醫療行為到底能不能除罪化?」在醫、病、法界爭論已久, 醫界期待透過《醫糾法》立法,附帶通過「醫療行為合理化」的修法。法界則希望,透過《醫糾法》立法,把醫療糾紛的調解、補償、除錯制度建立起來,減輕醫生在刑事上的責任,來換取醫生願意說出事件真相,當作未來改善所用。

「但整個法案到立院後,已逐漸變形,調解、補償、除錯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支持醫療責任合理化的理由就不見了,這樣的法案不能貿然在這時候通過,」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吳全峰說。

換句話說,《醫糾法》本會期如果在立院卡住,同樣的醫界最期待,醫療法八十二條之一「醫療行為合理化」修法也將連帶停擺。

衛福部與醫界多次提出修法,對醫療行為限縮刑事責任。二一二年七月,法務部舉辦「醫療行為刑責之探討」公聽會上,衛福部強力主張,不應以刑事論處醫師在醫療現場當下的判斷。但當天會場上法務部及法界人士則強調,不應輕易破壞既有的《刑法》架構,若對特定行業,以特別法來減輕過失責任,公平性恐有疑義,傾向另外建立處理醫療糾紛的救濟機制。

當時出席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姚念慈在公聽會上表示,現行制度其實對醫師有利,民眾打民事官司向醫師求償,須自負舉證責任,在醫療資訊尚欠透明的情形下,病患非常弱勢,因此部分民眾才會選擇「以刑事官司逼民事求償。」她說,醫界把「五大皆空」的人力問題歸咎於醫療訴訟,不太適當。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十年來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起訴率沒逐年升高,去年甚至降到二.五%。

然而輿論卻經常出現「台灣醫生犯罪率世界第一」、「台灣醫生因為醫糾賠償很多錢」、「全世界只有台灣用《刑法》對待醫生」、「很多醫生因為醫糾而坐牢」類似說法,許多民眾也信以為真。

但檢視相關統計與規定,無法證明上述說法為真。根據法務部所屬地檢署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統計,從二○○二年至二一二年六月底偵結情形,十年半間,醫師過失傷害加上過失致死案件共二千五百六十二件,當中遭起訴共二百一十三件,起訴率為八.三一%。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認為,這樣的起訴比率與美國、法國約五%到七%相比,並未明顯偏高。

此外,台大醫學博士、哈佛法學碩士吳俊穎的研究也發現,台灣醫糾告上法院,最後被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刑的機率都不高,即使判刑,也是緩刑、或易科罰金,幾乎沒有醫師因醫療糾紛坐牢。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在其前年公布的「醫療糾紛處理與專家協力」報告中提到,二○○四年台灣醫療訴訟事件約在全部民事訴訟事件占四%,日本為.六七%,根據德國責任保險業者估計,一年保守估計有接近四萬件醫療糾紛案件,其中約有八%提起訴訟。

民眾多以為五大科的醫糾事件最多,但有個現象值得注意,那就是近年醫美引起的醫糾案件快速增加。

根據台北市衛生局公布資料,去年上半年接獲醫美爭議多達九十六件,比去年同期一口氣暴增近七七%,成長幅度遠遠超過五大科。

另外,根據法務部統計,包括德、法、韓、日等國,對於醫師因醫療過失導致病人死傷,都與台灣一樣,適用《刑法》,義大利每年甚至有超過一萬名醫師被刑法起訴。

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表示,政府不能只想在《醫療法》八十二條去刑化上為醫師脫困,醫師怕被告,民眾又何嘗喜歡上法院?就是因為沒有一套有效處理醫糾的管道與機制,民眾才會選擇標準最嚴格、勝訴率極低且曠日廢時的刑事訴訟。

比配套,他國成效更好調解一條龍,德國訴訟變少

對此,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認為,德國的制度台灣可以參考。他曾在醫改會發文表示,德國跟台灣一樣,醫師有醫療疏失仍須負民、刑事責任,但德國醫師卻很少跑法院,這主要是德國在各邦設置醫療鑑定調解會(詳見左頁表),做為訴訟外探究事實真相、並且快速解決紛爭的替代途徑。

現今,這個以醫病雙方「自願參與」為前提的非訴訟途徑,每年處理上萬件醫療糾紛,德國因為鑑調會運作順利,大量減少醫療訴訟。

德國的醫糾處理以「調查」取勝;美國以及近年吸引大批留台醫生回流的馬來西亞,都是以私人商業保險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法國、瑞典等社會福利國家則是走補償制度,所謂的補償制度就是類似保險機制風險分擔的概念,「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先進國家從沒有限制人民不得對醫療事故提起訴訟的立法,」吳全峰說。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表示,訴訟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專研法國的補償機制,他說,在法國,只要發生醫療事故,在確定有因果關係或是無法排除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補償基金就會先補償給病患或家屬,之後會進一步進行認定,是不是有牽涉到個別醫師的過錯,如果醫師有過失,補償基金就會去跟醫師投保的責任保險請款,由醫生的保險公司支付這一筆錢。

專研瑞典補償制度的彰基婦產科主治醫師葉光芃說,瑞典一九七五年設立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這個制度主要設有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一旦有病人發生醫療傷害時,在「不責難」前提下,此基金就會給予補償金。目前一年大約有一萬二千件申請案,大約五成可獲得救濟,瑞典的醫療訴訟「幾乎消失了」,且醫病關係融洽,不僅八成醫生願意協助病人申請補償,醫生也願意將醫療疏失的真相提出,做為下次改進的參考,如今瑞典成為全世界醫療品質最好的國家。

以《醫糾法》的爭議焦點「補償機制」來說,有一群年輕醫生組成的醫療勞動小組,他們是擔心補償門檻太高,民眾拿不到補償而去興訟。而中生代醫生所組成的醫勞盟說,這個補償機制,會讓民眾會有吵就有糖吃,這個制度會變成錢坑。同樣是醫界,對醫糾法的問題點,看法並不一致。

對於上述擔心,觀察衛福部「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後續效應,似可推論補償計畫可降低訴訟。

比成效,我們輸一大截北歐拚防錯,台灣吵誰出錢

衛福部在衛生署時代開始,從二一二年到現在推行該計畫,國內超過三百家有婦產科的醫療院所紛紛主動申請加入。

實施三年來,目前統計出,試辦前因生育事故告上法院一年大約有三十件,但試辦後一年降到八.五件,婦產科被告上法院的次數大幅減少。後來,甚至出現「這種病人補償計畫應該不限於婦產科,應該繼續擴大到其他經常有醫病糾紛的科別,如外科、麻醉科」的呼籲。

在醫界的要求下,衛福部又從去年年底開辦「手術及麻醉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短短幾個月內,又有近百家醫療院所主動申請加入。生育事故救濟補償計畫開辦至今,很少聽到醫界反對此計畫,《醫糾法》補償計畫說要醫界、政府三:七出資,醫界就大反彈,箇中原因讓法界人士相當不解。

台灣的《醫糾法》,目前還陷在「誰出錢?」「出事誰負責?」相互責難的邏輯當中,葉光芃表示,那是台灣還不理解,實施無過失補償制度約四十年的瑞典和丹麥的好處;他說,北歐制度是醫療傷害如果可避免,補償就成立,他們要的是下次不要再犯同樣的錯。

反觀台灣則因「調解」與「補償」制度不完善,醫師和醫院的本能是能隱則隱,導致醫療傷害原因難明,難以透過「除錯」累積改進經驗,台灣要走到德國與北歐的醫病雙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延伸閱讀】
德國有調解制度,讓醫師、病人都減少上法院德國醫療調解會處理流程

提出聲請˙書面、不拘格式˙病人或醫師都可提出

程序要件審查˙有無程序障礙事項
所有關係人同意參與程序

事實案情解明˙免除秘密義務(病歷可公開)
提出病歷資料等文書

進行鑑定˙選擇醫學專家
分配鑑定事項˙鑑定意見之分析、評價

調解會做成審查意見˙鑑定人之判斷(鑑定委員會)
與責任保險人共同商議可行建議˙若協調破局,則可能進行訴訟

台灣民眾求助,得靠自己一一敲門

管道1:向醫院申訴缺點是,只有社工師、行政人員出面,醫療專業度不夠高,無法回答病方醫療爭議問題

管道2:找民意代表協調缺點是,民代無醫療專業,醫療爭議問題無法解決

管道3: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缺點是,容易淪「搓圓仔湯」,醫療爭議問題難釐清

管道4:衛生局調解是較好管道,缺點是沒有法制化,各地衛生局資源不同,差異性大

 

資料來源:醫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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