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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傳真》免疫療法歐美專利無效 暨訴訟對專利風險因應啟發

【工商時報  2015-11-20  政經八百  蘇祐諄世博科技公司顧問

美國必治妥施貴寶有限公司(BRISTOL-MEYER-SQUIBBS CO.,;下稱BMS)及其子公司E. R. SQUIBB SONS, L.L.C201577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列美國默沙東公司(MERCK SHARP DOME CORP.;下稱默沙東)為被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原告主張於201494日獲美國FDA上市許可,用於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的默沙東新藥PEMBROLIZUMAB(商標名:KEYTRUDA)侵害U.S PAT. 9,073,994專利(’994專利)。’994專利之專利權人為日本小野藥品工業株式會社(ONO PHARMACEUTICALS CO., LTD.)和京都大學教授本庶佑,BMS擁有上述專利之專屬授權。

’994專利是有關利用一種抗PD-1的單株抗體治療黑色素瘤的方法,而PD-1是人體T細胞表面的一種蛋白,可以調控T細胞活性:當PD-1被啟動時,T細胞的活性會被其抑制,使後續免疫反應不被活化。在’994專利中,抗PD-1的單株抗體能阻斷PD-1PD-L1蛋白的結合,使PD-1不被啟動,讓患者體內的T細胞發揮活性進而發揮攻擊體內癌症細胞功效。

日本京都大學的本庶佑教授是’994專利的專利權人之一,他領導的團隊在1992年鑑定出PD-1基因,並且在1999年到2002年間發表PD-1的免疫機轉研究。隨後,本庶佑教授團隊、日本小野藥品和美國生技公司MEDAREX共同合作開發抗PD-L1和抗PD-1的人用單株抗體,並於20066月以其中一種抗PD-1單株抗體NIVOLUMAB(商標名:OPDIVO)申請美國FDA實驗新藥(INVESTIGATIONAL NEW DRUG),並在同年被核准執行臨床試驗。MEDAREX2009年被BMS收購,NIVOLUMAB開發、臨床試驗、智慧財產由BMS接續主導,嗣後NIVOLUMAB20146月獲得歐盟藥品上市許可,同年7月獲得日本藥品上市許可,同年12月獲得美國FDA上市許可。

上述抗PD-1BMS新藥NIVOLUMAB,於2014年間陸續於歐、日、美取得上市許可前,默沙東早於20116月間即曾在歐洲專利局(EPO)針對日本小野藥品在抗PD-1抗體領域的EP1537878專利(’878專利)「具有免疫增強效果的組成物」提出專利程序(OPPOSITION)主張’878專利無效。’878專利和前述’994專利屬於同一專利家族,’878專利是有關一種抗PD-1抗體,其可以抑制PD-1分子產生的免疫抑制信號,倘’878專利在異議程序中被歐洲專利局判定為無效,勢將影響NIVOLUMAB於歐洲市佔、營收與獲利。默沙東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程序,其理由係以’878專利違反歐洲專利公約(EPC)中有關國際優先權、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可據以實施等相關規定,據以主張’878專利應被撤銷。而’878專利的專利權人小野藥品,於該異議程序中則主張’878專利適用國際優先權日之規定,滿足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要件,同時已揭露足夠資訊可被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以實施。經兩造攻防,歐洲專利局於20146月駁回默沙東申請異議,判定’878專利滿足歐洲專利公約規定肯任該專利有效性。

默沙東續於20145月在英國針對’878專利提出專利撤回程序(REVOCATION),復於20152月向歐洲專利局針對前述歐洲專利異議案提出上訴。為反擊默沙東主張,BMS向英國地院提出默沙東用於治療黑色素瘤的抗PD-1新藥PEMBROLIZUMAB侵害’878專利訴訟,並於20157月在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以’994專利對默沙東之同一產品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BMS與默沙東歐美專利大戰如火如荼,默沙東為最大化PEMBROLIZUMAB於歐洲市場營收獲利,鎖定與抗PD-1免疫機轉高關聯專利和其專利權人,運用歐洲相關行政程序例如英國專利撤回機制、歐洲專利局專利異議與上訴制度等,積極挑戰高關聯專利有效性。此等作業必須具備從專利權利範圍界定、產品與專利比對分析、專利有效性整合性專業、知識、技能與方法,始克其功,亞洲企業若能詳細檢閱此兩家跨國醫藥企業專利攻防,當能獲得因應歐美專利風險諸多啟發。

筆者認為,亞洲新藥開發企業於醫藥產品開發目標辨識與驗證期(TARGET IDENTIFICATION VALIDATION),應藉由對目標市場國家專利調研分析,同步掌握主要競爭者專利佈局與技術脈絡,並輔以市場營運自由分析(FREEDOM-TO-OPERATE ANALYSIS)精確辨識高關聯專利,進而結合市場、通路等面向評估與競爭者互動專利干戈機率與風險;倘若發生專利訴訟機率高,即應對此等高風險專利制定具體因應方案,此部份可善用高風險專利於各國專利家族審查歷程所揭露先前技術,此將是快速有效形成專利無效證據組合途徑,必要時進一步採取美國商標專利局(USPTO)單方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或多方複審(INTER PARTIES REVIEW)、中國知識產權局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或公眾意見、歐洲專利局專利異議等程序積極出招,只要貫徹專業分析,亞洲企業多能確保於目標市場營運自由,並可以此「智慧籌碼」與競爭者協商爭取各種有形無形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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