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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續型創投 上市有譜

【工商時報 2016/01/26  記者呂淑美】

證交所昨(25)日公告永續型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標準,自即日起符合標準的創投公司可依相關規定申請上市;據悉,證交所有意爭取1997年8月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的和通創投回台上市。

為鼓勵創投挹注較大資金於高風險且投資回收期較長之新創產業,如高科技及生物科技等產業,以引領國內產業轉型,證交所昨天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等相關規章,規範永續型創投公司申請上市標準及上市後須持續遵守的義務。

證交所表示,永續型創投公司申請上市除應符合一般事業申請上市有關設立年限、獲利能力(連續2年達到平均6%)、股權分散及股票集中保管標準外,尚應符合下列標準:

1.申請上市時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1億股以上。

2.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的任何業務;3.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0%。

4.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20%;5.申請上市時及最近2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60%以上。

此外,提醒投資人注意並對其營運風險為持續性管理的必要,證交所也公告多項新規定,增訂創投公司申請上市公開說明書暨上市後應持續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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