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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發公司發債鬆綁 律師:偏向洽特定人認購

針對經濟部鬆綁非公發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與種類限制,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此舉使公司投資管道更多元性,但非公發公司沒有受到嚴格公司治理跟資訊揭露的法規要求,較不適合一般投資人,應會較偏洽特定人認購。經部官員也說,應會以創投為主要洽購對象。

楊敬先預期,非公發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應不會以公開發行模式進行,而是以「特定的認購人」為主,不會跟上市櫃公司一樣,參照市場的平均利率。

楊敬先表示,因非公發公司在監管上,較不像公發公司有較多法規需要遵循,且沒有受到嚴格公司治理跟資訊揭露的法規要求,較不適合一般投資人,會較偏洽特定私人交易。

因此,非公發公司應會看自身狀況,包括財務狀況或發行條件,分別與特定的認購人進行協商。特定的認購人可能是特定的股東投資人,例如大股東要自己借錢給公司,或是與其他公司合作等等。

經部官員也說,非公發公司規模小,發行公司債風險較高,當初鬆綁發行債券種類,目的是為協助新創企業有更多籌資工具,提供企業更大彈性經營空間,因此未來有能力評估新創企業未來性發展的投資人,應以創投等特定投資人為主。

(工商時報 劉懿慧、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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