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5-08-10 北京 報導】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執法公平、公正,北京市食藥監局自2014年底試點自由裁量權“網格化”管理,運行半年多來效果明顯。2015年上半年,在全市食藥領域3922起行政處罰案件中,僅有4起案件被受罰企業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食藥監管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然而長期實踐證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彈性空間過大,不僅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土壤,也造成法律對違法企業的威懾力降低。
2014年底,北京市食藥監局出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嚴格自由裁量適用原則,明確從重、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等級劃分和具體情形,使自由裁量權行使適當、公開透明。“以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為縱向坐標,以從重、一般、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為橫向坐標,進行綜合裁量,實現對‘自由裁量權’的網格化判定。”北京市食藥監局法制處處長冀瑋說。
在規範的基礎上,北京市食藥監局制定了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通過對中國600多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的分析,將處罰情形劃分為92個“網格”,不僅涵蓋既往全部違法情形,同時還能針對新型違法隨時新增“網格”,使基層執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規可循。目前,該局正在加緊針對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食品分別出台裁量基準。
此外,北京市食藥監局案件管理系統電子化平台正在測試運行,最快將于2015年底上線。辦案人員可通過菜單式的選擇和表格式填寫,輸入案件的各項基本情況,電腦系統將根據自由裁量權“網格化”的基準進行自動判斷,出具處罰意見。罰款金額超過一定數額的案件,再經過市食藥監局案審會最終研究確定,以保證執法的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