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動態
台灣自由經濟貿易區發展前瞻與相關議題初探-以國際醫療專區為中心(2)
2013-11-25

承上篇
五、醫院公司化之分析與各國經驗

依據我國目前醫療法第五條之規定,政府目前許可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的設立,係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宗旨,在經營管理上具有「公益」與「私益」多重目標,而非以營利[1]為主要經營目的,現行醫療法亦排除法人成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惟綜觀亞洲及歐美各國皆已紛紛開放以公司形式籌組健康醫療服務業之組織型態,在提升專業經營能力、醫療技術提升與發揮市場監督機制方面,享有卓越成效,當然亦衍生相關負面問題進而引發社會疑慮。以下將針對醫院實行公司化後的優劣與影響、目前台灣相關法律規範與提供鄰近亞洲各國實行相似政策所得的成功經驗與省思,試析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醫療機構公司化後可能面對的問題與解決方法。

(一)    醫院實行公司化後的影響:

1.     優點:

(1)   便於籌措相關資金,財務資訊透明:

有鑑於醫療產業是一種高固定成本的產業,因此在初期設立至後期營運皆須有龐大資金持續挹注。醫院若以公司型態經營,即可以發行股票或出售股份或將保留股東盈餘的方式籌措所需資金[2]。靈活的資金籌備方法將有效減輕財務負擔,便利籌措中長期資金,此外,醫院一旦公司化經營後,財務狀況則必須比照公司法之規定必須向投資大眾揭露財務報表,並受主管機關監督,買賣股票及股東權益亦將獲得法令保障。醫院經營亦將委由專業經理人負責[3],使企業財務規劃更有效率,經營狀況也將受到相關利害關係人監督。

(2)   促進引進創新科技技術與技術交流,有助於國際醫療產業競爭力的提昇。

醫療機構公司經營化後,各機構間為提升病患信賴度與至該院所就醫的意願,以及其競爭力,應會採用創新醫療科技,並提升醫療人員專業素養,提供定期培訓及加強服務態度,以提供更優質先進的醫療服務,吸引病患。

2.     缺點:

(1) 公司管理階層可能會因為重視短期的收益,資金回收與股價表現,而導致醫療機構原本具有的公益性逐漸喪失,轉而經營可增加營收的醫療項目(如醫療美容),除可能導致部分需要耗費高度醫療資源但收益不高或風險高的科別受到漠視外(如婦產科),醫師的專業決策是否可能因獲利或經營壓力而產生影響,使民眾對於醫療機構公司化後可能引發的醫療道德的缺乏和不信任感將可能提升,原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亦可能更加嚴重。

(2) 若醫療機構公司化後,經營權發生變動或有財務狀況欠佳的影響時,病患權益是否可能因而受到影響;且除須受到原醫療法規的限制外,亦需要接受公司法的規範,而若主管機關未針對各法規間應予以規範的內容、適用範圍、界線予以界定和述明,日後或許或衍生更多法規適用的問題。

(二)    目前台灣的法律規範與醫療界實務

我國醫療法將醫療機構細分為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三大類型。其中,醫療財團法人於設立時法人財產就已依捐助章程捐出,並依法可享有稅賦減免之優惠,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則依法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醫療社團法人則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依據醫療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設有社員總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管理法人營運,社員可依其出資額多寡擁有表決權及保有法人的財產,並享有盈餘、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亦可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惟醫療社團法人非依醫療法規定,不得設立。依照國內學者之研究和看法,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的權利義務資格已和公司之股東權利相當,故有論者認為行政院目前推行將醫療法修法以開放醫療機構公司化經營的作法,並非不可行,和目前醫療界的運作實務亦並非如醫療法之規定或是衛生署的見解,將醫療機構視為純粹之非營利機關,而實際上亦重視經營績效和營收等而帶有營利機構的色彩,惟需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和法規與政策規劃,以減少社會大眾輿論與投資方之疑慮。在醫療機構公司化後與現行法下醫療機構之差異如下表:

 

表一: 醫療機構公司化後與現行法下醫療機構之差異

 

現行法下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公司化

是否具有營利性質

依據衛生署函示及一般民眾認知,應偏向認為屬於非營利組織,但實際經營上應同時兼具公益和營利[4]的性質。

營利為目的(公司法第1)

適用法規

原則上:醫療法及相關法未規定部分:準用民法(關於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 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部分 )

醫療法及相關法

準用公司法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 政府(醫療法第11:)

 

公司經營:經濟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設立目的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

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第1)

營利為目的(公司法第1)

稅賦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但依法規定可提撥一定比例盈餘辦理社會服務項目,故稅額計算基礎可望減低[5]

營業稅: 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6]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營業稅: 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接續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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